不享有表決權的股東_有表決權的股東與沒有表決權的股東如何區分啊?
特邀律師
股東要求公司分紅,這個要求并不是隨便一提就能得到滿足的。也就是說,股東分紅需要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公司有利潤
公司盈利才能實現分紅,這是基本條件。如果公司年年虧本,那也就談不上分紅了。
2.遵循事先預定
有些公司為了發展需要,幾個股東幾年內不做現金分紅,或者以股票增發的形式代替現金分紅。
股東分紅權是股東作為投資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從而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
見錢眼開也好,背信棄義也罷,總有些人在經商的道路上被利益蒙蔽了雙眼,逐漸的忘了初心。作為投資者,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與人合伙創業時,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制訂明確的利潤分配方案與細則,這對小股東來說也是一道護身符。
公司法中的表決權與股權不完全相等。公司法中的表決權就是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地位享有的,就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一種固有權、共益權,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與股利分配請求權一樣居于股東權的核心。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利。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原則。《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26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股東會和董事會是不同機構。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發展的重大問題,只有進行投資的股東才有資格才加會議,參與表決,一般是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機構,董事不一定是股東,董事長和董事都是由公司股東會任命的,董事會的表決權一般是按照人數確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的表決事項一般都是公司正常運營中的常規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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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實繳與實繳區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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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一般指的是沒有根據章程約定在認繳期到之后,沒有出資到給公司行為。實際出資顧名思義按照章程約定已經出資給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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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有關原則“同股同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有所突破,《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例外就給“不同股不同權”一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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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要權利的區別1,故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有可能會喪失表決權甚至是分紅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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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重要區別2,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在未來債權人向公司主張權利時,有可能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因為股東對章程約定認繳金額范圍承擔法律責任即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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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會的表決權如何確定?
前面已經提到,原則上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法賦予了股東自由約定的規定,即通過章程進行表決權的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