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合同無效法院怎么判_房屋買賣終審判我違約,還能起訴合同無效嗎?
特邀律師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判您違約,說明判決合同有效。你再起訴合同無效,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能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一級法院,就是通常所說的二審。
這個是唯一的辦法,調換區域是不可能的!
因為一審法院已經判決了,調換區域是同級別!他有什么權利推翻別的法院的判決?只有上一級才有資格!
二審基本上是維持原判,推翻一審的概率微乎其微。
除非你有新的證據,否則不建議上訴。
這個屬于典型利用合同瑕疵欺騙投資者的案例,當然按照想干法律,判決合同無效是完全合理的。但是這個開發商的做法確實是用誠信的代價去賺錢,也可以說為了賺錢任何底線都不要了。這12位業主當初購買房屋時,肯定是得到了開發商的承諾,并且也簽署了相關合同,并且當時開發商因為缺流動資金才愿意以相對較低的價格進行了售賣。
現在房價漲了,開放商投訴合同無效,如果房價跌了,開放商絕對不會投訴。如果房價跌了那12位業主投訴合同無效,要求開發商退款估計會很難實現,這就是個人與集體博弈時的不對等狀態。為了利益可以無所不能,是人們對于房地產商的基本印象,確實房子是人們的痛點,很多人為了一套房子付出了一生的代價。
開發商為了賺取利潤還有一房多賣、隱瞞在銀行抵押等違法手段。當然開發商為了賺錢,有的還不顧房屋建設質量,急于追求房子建設速度,違背建筑科學規律,導致很多房屋質量非常差,已經失去了居住的功能,成為存粹的金融產品。這兩年房子的質量問題較為突出,就是過于追求利潤的結果。可是房子不能住,那么誰來接盤呢?這次法官判決房屋合同無效,但不應該是這個事件的最終結果,畢竟開放商違規銷售也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