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存在借款嗎_夫妻之間借錢就不用還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婚內借款,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一一A,如果婚內借款用于賭博或買賣毒品等非法借款的,B,一方背著另一方在外大額借款或事后另一方也不予追認的,C,婚后夫妻雙方共同以‘’書面協議‘’約定夫妻各自負責各自財產和債務的,這幾種情形的婚內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也屬于共同債務。案件提問者問‘’婚內借款‘’,從原則意義上講肯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婚姻關系內夫或妻一方,或單獨為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丶生產和經營活動對外無論大額還小額,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依法都是夫妻共同債務,都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如果借款違約不能按期償還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或者單獨起訴夫或妻某一人為被告,夫或妻具有連帶償還‘’婚內借款‘’的法律義務。
二,在‘’婚內借款‘’夫或妻共同,或者單獨向他人借款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以下情形依法不能認定為婚內夫妻共同債務的:
A,根據我國民事‘’法律不承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民商事約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比如夫或或妻為賭博丶買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婚內借款‘’的,法律不承認這種‘’婚內借款‘’行為的合法性,自然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B,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l8年1月公布實施的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背著對方在外借款事后也未經對方追認的,除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夫妻二人均同意認可的外,自2018年1月18日起,此種情形‘’婚內借款‘’不屬于具有連帶責任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此種婚內借款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C,根據巜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夫妻可以協商并書面約定夫妻各自處理財產和債務的,如果本案例所述‘’婚內借款‘’的確屬于夫妻二人結婚后己事先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了二人各自的財產收入丶對外債務各自處分的約定,此種情形下的‘’婚內借款‘’,就屬于‘’誰借、誰還債‘’而不能株連無責任的另一方。
必須說明的是一一夫妻二人私下約定財產和債務處分的‘’各管各‘’書面協議,依法‘’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此種情形下債權人是有權起訴‘’婚內(夫或妻一人)借款‘’的夫妻共同連帶民事償債的法律責任的,待夫妻承擔連帶民事償債責任后,夫妻二人再依據‘’書面協議‘’再行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在我國,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所得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人認為,既然夫妻財產共有,那么婚后財產在雙方手中轉移,約等于“左兜掏右兜”,夫妻之間當然就不能成立借款關系了,所寫的借條當然就是不能生效了。實務中真的是這樣嗎?
1、婚前雙方之間借款關系的處理
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并不導致婚前債權債務的消失,故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仍應當償還。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這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借款方返還借款,此種情況不涉及訴訟時效適用問題。
但,如果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訴訟時效不會因為雙方后來締結了婚姻關系而遭受中斷,此時出借方向借款方主張婚前所借欠款應當受到訴訟時效限制,借款方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借款關系的處理
首先,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只不過借貸雙方關系比較特殊,該借款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同財產的行為,這種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有利于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最后,因該種借貸關系中訴訟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進行分割,故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有一點值得關注,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給另一方,盡管雙方婚后存在著婚姻關系,但仍應參照婚前雙方借貸關系的訴訟時效規定處理。
下面給大家分享一個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借款關系成立的案例,幫助大家理解:
2015年2月,經過結婚、離婚、復婚,小麗與小軍最終又在三門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自愿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中有一條約定“男方向女方借款9萬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歸還”。但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小麗多次催討,小軍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2016年8月,小麗憑借《離婚協議書》將小軍告至法院,請求判令小軍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審過程中,小軍辯稱,小麗所訴的9萬元,其中5萬元是向前岳父所借,理應歸還。但另外4萬元實際是兩人結婚時雙方親友的禮金,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內不存在該筆借款,離婚時自己不愿與她過多糾纏才在離婚協議書中寫上4萬元借款。因此,小軍認為小麗起訴要求自己償還4萬元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小麗辯駁,該4萬元是自己的婚前財產。
兩人在法庭上爭執不下,后經過承辦法官耐心勸導協調,兩人最終達成庭外和解協議,由小軍償還小麗8萬元。
由于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觀念的變化,婚姻關系不再像過去那樣穩固。夫妻之間發生借貸關系時,為防止日后婚變索償產生爭議,借款時做好證據保全工作雖屬無奈之舉,卻是十分必要的。
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我可以怎么理解呢?既然是夫妻我想不能從法律上去考慮這個問題啦。
兩個彼此尊重,彼此相愛的人走到一起,成立一個家庭,有了自己的寶寶,他的父母是你父母,你的父母是他父母,一路承擔,一路前行,越過山,走過坎,無論什么都是倆人一起的。
如果為了更好的生活品質,為了更好的未來,你們會想辦法拆借資金,完成你們想要的夢想,無論成功與否都要并肩戰斗,互幫互助。
如果因為一方走錯路,這條路指很多,可能是錯誤的,可能是觸犯底線的,那就要看另一方是寬容諒解,還是另有選擇了。而且對待這種情況我個人給予的觀點是,首先應該幫助他,帶他走出這一段泥淖之路,再幫他走上正規,如果始終不能帶他離開這樣一段不堪的路,那我勸你早做其他打算,因為他可能已經不可改變。
說的這些,最根本的核心就是,既然是夫妻,那就不應該是借款這樣的物質成為你們的問題,本質也不在物質上,而是你倆的心還在不在?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夫妻任何一方的借款成為了一個法律問題,那我覺得還是公事公辦吧,該是誰還就誰還。
可以打欠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之間借錢該還嗎?
此類情況在中國,普遍家庭絕大部分,不太有可能存在。
因為國人家庭夫妻,錢財是沒有你我之分的,因為夫妻所有一切,在婚內都是一個完整的整體,為此不存在夫妻借錢,還與不還的問題。
莫非是學西洋人生活方式,夫妻生活收支各自分開自理,實行AA制,此類家庭的夫妻,互相借錢也許確實是需要歸還的。
謝謝邀請,生存在蕓蕓眾生人海里的人們,在日常的生活中,肯定會遇上這樣和那樣的問題。提出的問題再稀奇古怪,再使人意想不到,既然能夠提得出來,肯定存在著事實和理由,要想得到答案,這就不奇怪了。
正如樓主所提,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要如何解決,要回答清楚你這個問題,肯定要做到有法可依,以法說事,才能給你正確答復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改變它的歸屬性質,永遠是屬于個人擁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因為父母的家庭變故,或者是父母生有重病,向對方借的是個人婚前財產的話,這就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夫妻間正常借款,借款的一方就有義務償還。
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發生了經濟困難,或者是因為父母病重住院,問對方要錢對方不給,只好問對方借款,借的又是對方在婚姻期間內的收入,哪怕是為了贍養對方父母,或者是為對方父母看病,這也不屬于夫妻間的欠債。
依照法律法規,就是把夫妻在經濟上看成是共同體的,一方履行贍養和幫扶父母的責任和義務,用的就是共同的收入,其中也包含著對方的貢獻。這種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夫妻互相借款,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就不屬于欠債了。
總之,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用的是婚內的財產借給對方,這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對方就不屬于夫妻相互欠債。要是用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借給對方,只要有事實和證據能夠證明這是個人的婚前財產,在法律上能夠成立,可以認定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對另一方的欠債,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今天先給大家講到這里,如果有更多的咨詢,或者交流,請添加微信或者私信進行進步的,討論交流,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