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定價_上市公司協議轉讓股權規定?
特邀律師
實際上是股權的估值問題; 股權的估值方法有:現金流折現法、相對價值法; (1)現金流折現法:現金流量折現法是通過預測公司將來的現金流量并按照一定的貼現率計算公司的現值,從而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定價方法。
使用此法的關鍵確定:第一,預期企業未來存續期各年度的現金流量;第二,要找到一個合理的公允的折現率,折現率的大小取決于取得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風險越大,要求的折現率就越高;反之亦反之。(2)相對價值法:相對價值法又稱乘數估值法,指的是現在在證券市場上經常使用到的市盈率法、市凈率法、市銷率法等比較簡單通用的比較方法。可以在市場上選擇一個或幾個跟目標企業類似的企業,在分析比較的基礎上,修正、調整目標企業的市場價值,最后確定被評估企業的市場價值。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在《公司法》第141條規定:
第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第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普通情況下,股權轉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由約定;國有股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應當進行評估;股權價格主要以贏利能力來衡量,參考公司凈資產,當然公司所處行業,管理團隊都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所以無論審計,評估都是對公司資產狀況量化評測基礎上可以作為股權定價的基礎和依據,但不是股權價格本身;為避免故意低價避稅,稅務機關會對交易價格進行審核,工商通常不對價格進行審查.
謝邀。
不知道題主這個觀點從何處而來?
據我觀察,股權轉讓有折價也有溢價。就二級市場比較常見的大宗交易來說(股權轉讓的一種),很多時候都是低于二級市場價格的,經常能夠打到九折。若股東急于減持,通過折價出售的方式,可以較快變現。如果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大量賣出股票,則股票價格會迅速下跌,而且不易出手。這個情況可以理解為買方市場。買方往往是證券機構,折價買入后找操盤手變現,賺出差價。
另一種情況可以視為賣方市場。買方往往想要快速獲得相對多的股權,甚至謀求成為大股東。這個時候買方出手比較闊綽,往往可以給出高于二級市場的價格。如果在二級市場一點點買買買,一是必然拉高股價,最后在價格上未必能夠占到便宜,二來增加了時間成本。這就是買方愿意付出溢價的原因。
至于股價和凈資產相比,大多數情況下,二級市場股價是要高于凈資產的。這個溢價相對容易理解。因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積累了無形資產,另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相比未上市公司股票價格,享有一定溢價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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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于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并未作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第四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第五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常見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