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和無限連帶責任_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
特邀律師
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即債務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連帶責任界定的是“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即不管債務人之間內部如何約定,但是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合伙人應以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清償債務,每一個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都有清償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就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那部分債務,向任何一個合伙人要求全部償還。由于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沒有連帶責任的問題了。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各合伙人內部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所以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你好!
1、有限連帶責任: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二、責任的范圍不同
①有限責任,是指以全部財產中的部分財產來承擔責任。
②無限責任,是指以全部財產來承擔責任,即有多少財產就承擔多少責任。
2、債務人關系不同
①無限責任說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是區別于有限責任而言的。
②無限連帶責任不僅僅強調債務人對債權人是無限責任的關系,同時強調債務人之間的責任是連帶的。
擴展資料
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的認定:
一、無限責任:
1、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連帶責任: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國外的風險投資基金,一般不需要簽署無限連帶責任。而國內的基金,大概率是要簽的。
難道是因為國外的投資人理性思考,愿賭服輸嗎?其實并不是。作為風險投資的發源地,國外投資人的條款設計更復雜,更靈活,而不像國內,簡單粗暴的用無限連帶責任來保證資金安全。
據我所知,很多硅谷投資人,都使用“可轉債”式條款,保障自己的資金安全。我在2017年曾經跟隨幾位前輩在美國硅谷談過融資,見識到兩種模式。
第一種:先投資,之后一部分可轉為借款
投資機構先支付全額投資款,如果創業公司銷售業績或其他約定業績增長良好,符合預期,那該筆投資金額全部轉為公司股份。
如果沒有達到約定業績,就根據實際完成比例,把投資款一部分轉為股份,另一部分轉為借款。借款當然就需要創業公司還錢。這種會制定業績目標,類似國內的對賭。
第二種:先借款,再轉股
先以借款形式,把錢給到創業公司,你們先用,不著急談估值和股份比例。然后約定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我見過的大部分是1.5-2年內),等你們完成后續融資時,這筆錢按照后續融資估值的七折,折算成你們公司的股份。
可能有點繞,舉個例子,我找你要投資,你先借給我100萬美金,全算借款,明年我談了另一個投資,對方按照投后估值1000萬美元,投給我100萬美金,占股10%。同時,你在一年前借給我的這100萬美金,按照700萬美元投后估值,由借款轉為14.29%的股份。
為什么國內都會要求創始人簽無限連帶責任,內容大概是什么?
簡單解釋一下,因為我國法律通常不支持公司擔保,所以該條款就會落在實際控制人(一般為大股東個人)身上,成為《自然人無限責任擔保條款》。
條款規定,當發生某些情況時,投資人可以要求實際控制人,回購投資人所持股份,回購價格以8%-20%的年化收益較為常見。
能觸發回購條款的,無外乎以下幾條:
1、實際控制權變更
2、自交割之日(根據交割條件而定,一般是指股權變更后)起,5年內(我見過最短的期限是2年)未完成IPO(也就是說沒給投資人套現的機會)
3、公司違反有關法律,遭到行政處罰
以上這些嚴格的條款,在我們融資時,要注意什么,能不能不簽?
可以不簽。要注意平衡雙方的風險與收益。
過于嚴苛的條款,謂為“黃金降落傘”,讓投資人沒有任何風險,不管發生什么,都可以得到收益,甚至利潤。把所有壓力,都推給了創業公司。和高利貸,沒什么本質區別。
我的經驗是,如果不想簽,需要和投資人好好談判,在估值、融資金額和其他諸多方面,適當讓步。
無論怎樣,創業者在融資,以及和投資人談判時,都要了解條款中每一句話背后的意義,以及可能為自己帶來的后果。
連帶責任不分無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關于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約定的話就是一般保證。用大白話就是說:
1. 連帶責任就是,比如說甲借給了乙10萬,丙作擔保,債務到期,這兩人找誰要都行,甲問乙要10萬,問乙丙各5萬,問丙要10萬都可以,但是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
2. 一般責任就是,甲借給乙10萬,丙一般擔保,債務到期,你必須證明乙拿不出10萬塊錢來才能問丙要錢,且必須是乙的財產在依法強制執行后依然不能履行債務的,才能找丙,否則丙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支持的典型擔保方式包含:抵押 質押 保證 定金 留置。其中保證屬于人保,抵押 質押 留置屬于物保,定金屬于金錢保。因此擔保的含義較保證要豐富。。。其實題主問題中描述的“保證”和“保證擔保”具有相同的內涵和法律意義,屬于同一概念的兩種表述方式,因為保證也可以稱之為保證擔保。類似的,抵押也可以稱之為抵押擔保,質押也可以稱之為質押擔保。所以,沒必要太糾結這種措辭上的選擇。就好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可以稱之為中國,只要結合上下文的理解不產生歧義即可。不過,題主關注細節和認真謹慎的態度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