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欠款利息怎么算_法院判的賠償金的利率怎么算?
特邀律師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
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
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
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
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
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
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
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
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
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執行期間的利息一般是這樣計算的:
1、原來約定利息的,逾期利率=原約定的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相當于年利率6.3875%)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計息本金x逾期利率x逾期時間
2、原來沒有約定利息的,逾期利率=每日萬分之1.75(相當于年利率6.3875%)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本金x逾期利率x逾期時間
逾期利息的起點按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終點按照實際支付的日期計算。
舉例說明:
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案,本金10萬元,原來約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借款人逾期未歸還被告上法庭。法院在逾期一年后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未按約定時間履行還款義務。然后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案款于終審判決生效后兩年執行到位。
被告應還款:
本金10萬元;
約定期限利息:10萬x6%x2=1.2萬
逾期利息:10萬x(6%+6.3875%)x2=2.4775萬元
這樣被告一共應付原告13.6775萬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如果判決主文里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繼續計算利息,同時,計算遲延履行金。
2、如果判決主文里沒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只計算遲延履行金。
3、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式及依據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3、和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改后的是民事訴訟法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賠償金額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的規定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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