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沒有約定利息可以要求嗎_沒有約定利息的欠款可以索要利息嗎?
特邀律師
你這種情況,如果約定有借款期限,起訴時不可以主張期限內的利息,只可以主張逾期后的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往往是出于信任或善意幫助親朋好友之間而發生的,如果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出于維護出借雙方的信任及弘揚人們之間的一種互助精神,法律以視為無息借貸為宜為出發點。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法院不支持。
所以,你們之間的借款如果約定有期限,要主張期限內的利息的話,法院是不支持的。
你可以主張對方自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標準可以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民通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還款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未約定還款期限,經出借人催告后仍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逾期利息的,應當準許。
建議你吃一塹長一智,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以后不要為圖省事而簡單約定借款事項,下圖是一個份比較完善的借條,你可以參考一下。
『法律有話說』,憑判決和法律來說。
◆法理≠情理≠社會道義◆
簡析:
第一,法律普通約定。
借款利息由當事人約定,未超過法定范圍即會被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的,可以視為無利息。
第二,強制執行時的金額。
法院執行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院判決金額執行,不會出現判決要求支付總共是100塊錢,最后執行局主動說還有30塊的利息要執行,總共支付130塊,除非判決書里有利息。
第三,判決書內容。
通常判決書會寫:被告應于判決生效期滿后支付xxx元,逾期未支付的,支付xx倍利息。
第四,執行局的利息是多少,看第三條即可。
以上,僅供參考。
關于工程款拖欠利息,主要涉及三大問題,一是沒有約定能否主張利息,二是主張的利息標準,三是工程款利息的起止時間。
關于第一和第二個問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工程款利息,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所以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利息,利息標準為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關于第三個問題,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工程款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也就是發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可以從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起向發包人主張利息。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資料不全,雖然約定了付款節點,但是很難確定具體的付款時間。承包人一般都是在工程結束且結算后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尾款的情況居多,為了方便計算,承包人可以以竣工驗收之日、結算之日等作為應付款之日,從竣工驗收之日、結算之日起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一直要求到發包人實際支付工程款之日止。
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具體付款節點,且承包人有完整的施工資料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達到了該付款節點,但是發包人沒有約定的付款節點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拖延了一段時間才將工程款支付給了承包人,那么就拖延的這段時間,承包人也是可以主張工程款利息的。
個案有不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沒有約定利息的欠款,不能要求給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但可以索要借款期滿后沒有償還期間的逾期利息。
舉例:2017月3月1日借款,借條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償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如果起訴,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支付2017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但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2018年1月1日期至此款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
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