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_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這位網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主要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傳真送達、電子郵件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向原告送達到庭傳票,原告未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庭的情況,而承擔的法律后果。
該案反映出的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原告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基層審判人員對此現象有兩種不同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原告可以按撤訴處理。理由是原告依法享有處分權,可以處分其訴訟及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故對該案中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原告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原告仍要繼續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其不到庭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依法判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必要的共同訴訟原告只有共同參加訴訟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真相。《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一般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但是沒有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特別權限。
至于怎么處理,如果不是當事人必須到場采納處理的事情,法庭可以照常審理做出判決。如果有必須當事人到場處理的事宜,則經法院傳喚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法庭可以以撤訴處理。
因此,原告無理由拒不到庭,有一定的風險。對于被告來說,其實沒有太大的影響。
代理人就是代表原告出庭參加訴訟的,只不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身份關系,法官要親自核實離婚是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但也不能一律按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