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過失致人死亡如何定罪_聚眾斗毆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特邀律師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92條規定,犯聚眾斗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故意傷害、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別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犯罪成立與否過程中,應在滿足客觀要件的基礎上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進行考察,才能將危害結果歸責于行為人,進行準確定罪。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時,應當在判斷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致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
行為人只能對有直接或間接殺人故意的行為承擔故意殺人的罪責,據此,盡管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所致,但不能僅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就認定行為人有殺人故意。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判刑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
喝酒誤事!你哥攤上大事了!毫無疑問的是免不了牢獄之災,既失去自由又要花費錢財,沖動是魔鬼呀!做人真要忍一忍!
首先,無論對錯,出了人命,你哥是脫不了干系的!第一步,得對死者家屬上門賠小心,既使是死者先動手的,但也得去求得死者家屬的諒解,以求得死者家屬的一份諒解書!這多少能讓法院減輕對你哥的刑事懲罰!
第二步,少不得請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只有律師才能明白其中的奧妙,并且也只有律師才能夠再見到你哥(一旦出了這事,你哥立馬就會送進看守所,不到法院判決,家屬是見不到你哥的。在以前,看守所還能見家屬,現在就完全不行了)。至于你哥具體是什么罪名,律師基本上有個專業的判斷。當然,請律師是少不了錢的,并且價格不菲。但這又是必需的,特別是你哥進看守所的頭三個月,這請個刑辯律師非常有必要!
第三步,以上兩步走完了,家屬基本上算是幫不上什么忙了,最多是送些衣物和錢到看守所,以免你哥在看守所遭罪。刑事案件案情相對而言比較簡單,家屬也就不必再聽別人說有什么關系可以通融通融的,也不必到處找關系,在現在的這個大環境下,找誰都沒用的,花錢不說,除了白費氣力外,還會搞得家屬心上心下的。簡單說,就是聽天由命由法院判決了!
如果感覺法院判決重了,可以再請律師為你哥上訴,爭取你哥最大的權利!就你所描述的情況而言,只要完全取得家屬的諒解,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加上律師的辯護,應該結局不算太糟糕,但至少五年以上刑期是跑不了的!
哎,這真是個不幸的事件,這也是個教訓,凡事忍忍,就算是讓自已吃點虧也沒關系,莫動手!法治社會,有理說不爛,有什么不可以坐下來談談呢?
我一再強調別違法、別犯法,自由可是無價之寶喲!
我國刑法規定,1、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余人則不為罪。2、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3、民事訴訟。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按實際情況,聚眾斗毆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進行定罪處罰,在聚眾斗毆期間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定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