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同居協議有法律效益嗎_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3??、從以上法律規定看,離婚協議沒有離婚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在離婚時才產生法律約束力。
4??、對離婚協議返回要求變更或撤銷的,要符合一定條件,并且在離婚一年內起訴。
5??、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財產內容,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協議內容。一方后悔要求重新分割,法院查明離婚協議是自愿簽訂的,駁回重新分割的請求。
第一,關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只是一項宣言性的條款、一種法律精神或原則,是倡導性的規定,并不能單憑這一條來狀告配偶對自己不忠。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也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從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看,法院對于單純涉及忠誠協議類的案件是不予受理的。換言之,就是法律層面不管忠誠協議,即使你們倆個簽訂的忠誠協議,一方違反了,另一方單純依據協議要求追究對方責任,不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是不管的。因此,單純看忠誠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關于凈身出戶協議的效力問題。
凈身出戶通俗來講,就是離婚后,違反方僅帶著身體離開。該問題應當分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僅涉及婚姻存在期間財產關系的處分,是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于財產的處分,法律上是允許的,如果凈身出戶協議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協議后,違反方相當于放棄了自己的財產,換句話說,就是將財產給守協議一方了,這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如果凈身出戶還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如守協議方,并不想要撫養子女,或者對子女并不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那讓違反方不撫養子女,凈身出戶,那當然無效。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10周歲了,愿意跟著違反方,那協議也是無效的。再者,如果違反方已無法生育,那也是法律對撫養子女優先照顧的因素,通過協議剝奪,那也是無效的。
最后,特別要指出,凈身出戶如果損害到第三人利益,如債權人利益,那也是無效的。
第三,關于同居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該問題,你的提問并不明確。從一般來揣測,無非也是同居期間,要真誠愛對方、真心待對方、要忠誠于對方,違反了要最終凈身出戶的后果。因此關于該協議的效力問題,等同于上述兩個問題。
中老年人不婚同居,雙方簽下認可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看到這個問題,做為一個女人,我想談談我的看法,中老年人如果都是單身,想搭伙作伴過日子,我想說中老年人戀愛結婚又不犯法,又不是啥丟人的事情,雙方都想在一起過日子了 ,干嘛不領結婚證呢?算什么?干嘛要同居?是要過膩了隨時可以分開嗎?
同居以后時間久了雙方有矛盾了,或者對方生了一場大病,或者腿腳不利索了 ,對方都有可能拋棄你,離開你,因為你們之間又沒有結婚證 ,沒有結婚證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能逼迫誰誰必須要對他負責,照顧她他一輩子。有了結婚證就不一樣了,不管對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情,雙方方都會強迫自己照顧對方,互相依靠,相互包容,相依為命的過好每一天。有了結婚證,雙方就有了法律的保障,雙方的子女都不能干涉父母的生活,都有孝敬父母的義務,都希望老二口幸福,健康長壽,如果沒有結婚證,有的子女就會經常出來鬧騰,指手畫腳的這也不是,那也不對,你說你們老二口能過好日子嗎?
同居以后,日子過得久了,雙方肯定會置辦房產,也會有存款,雙方如果過的好了,就不說了,如果過的不好,房產存款怎么分?一方如果病亡,房產,存款,撫恤金怎么分?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遺產繼承分配,都是家庭內有血緣關系的人,按人頭依次來繼承分配的,沒有婚姻關系的人是沒有權利來繼承和分配遺產的,即使有也分的很少。如果真的到了那一步,老伴走了,自己也老了,也沒分到財產,你說你的晚年生活怎么辦?是要自殺嗎?所以干什么事情都要想想后果 ,二個人既然相愛了,想一起了,就領結婚證結婚吧,不贊成那種不婚的同居關系,真的是對自己是百害無一利,對自己也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和保障。[流淚]。
也許你會說,你們之間簽有雙方認可協議呢。那有怎么樣,關鍵時刻,這種協議就是廢紙一張,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協議不是能和欠條呀,租房合同……之類的協議相提并論的,所以說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最好的法律武器就是結婚證,這回你明白了嗎?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第一,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打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二,離婚協議雖然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并不代表簽了離婚協議就已經離婚了。
第三,我國離婚有且僅有兩個途徑,一是去民政局進行離婚登記,二是法院進行訴訟離婚。
所以,簽了離婚協議,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民政局留底一份。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