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夫妻共同財產_刑事案件怎么轉移財產?
特邀律師
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是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應當充分吸收單純民事賠償中衡平原則的合理內容,在確定侵權賠償范圍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賠償能力,以已經查明的被告人現有的財產份額為限,并以此作為判決依據之一,恰當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賠償能力,就判全部賠償,如果僅有部分賠償能力,就判處部分賠償,如果確無賠償能力,則判不予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在解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時,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范圍對等,不能因被告人賠償能力有限或沒有賠償能力而少賠或不賠。
理論上的分歧,帶來了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不一。據調查,當前對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處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判決賠償;二是判決不予賠償;三是裁定駁回起訴;四是在裁判文書的主文部分不予判決或裁定,只是在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闡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筆者主張對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的附帶民事訴訟應同普通民事訴訟一樣,不論被告人有無經濟賠償能力,應根據被害人的實際損害全額判賠。
首先,應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設立的宗旨。我國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當事人訴訟,免遭訟累;另一方面在實體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經濟上、物質上得到及時的補償。如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查明目前被告人無賠償能力,不按實際損害判決賠償,以后,被害人發現被告人有賠償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又超過了訴訟時效,被害人的損失追償就得不到保證。
其次,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演變。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主要體現在三個司法解釋之中,一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具體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考慮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但《解釋》和《規定》均取消了類似的規定,而是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該立法的旨意是對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或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并依法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現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以《解釋》和《規定》為準。
第三,從《規定》的內容來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主要有兩種:一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以上二種損失,在《規定》實施之前,均是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以下簡稱《解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已經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釋(試行)》下發后,對因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也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各法院普遍感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過寬,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正基于此,《規定》才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限定于賠償第一種損失,而將第二種損失排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外,規定以民事訴訟方式解決。《規定》的立法精神是,對這兩種損失,受害人均應受償,只是可選擇不同的途徑。同是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如果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要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以民事訴訟解決即不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顯然與立法精神不符。而且第一種損失,被害人并非僅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追償,按照《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在刑事審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倘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依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判決,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又按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判決,勢必出現一事出兩果的尷尬局面。
第四,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能力不同。前者解決的是違法行為的責任性質,是一個審判階段的問題,而后者則是履行能力問題,是一個執行階段的問題。
1.刑事責任的,犯罪人以自己財產承擔責任,不涉及共同財產中屬于另一方的財產。2.另一方沒有義務承擔任何有關犯罪行為的處罰措施。3.既然是沒收財產,因此不存在不粗部分。只要是被認定屬于犯罪人的財產就應當上繳,故意隱匿犯罪人財產的,被發現的有關機關有權追繳。
你好,賠償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們之間有婚后財產歸屬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1、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2、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由上述規定,如果房子屬于贓款購得,則予以沒收。如果屬于夫妻合法財產,則視具體情節處理:其它動產財產不足以清償退賠贓款的,按一般判決經濟犯罪會沒收犯罪人的全部個人財產,在此案中,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法院無權沒收此房子,妻子可以主張房子歸女方,按其按揭份額退錢。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犯罪,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