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論文_夫妻約定協議書有效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夫妻約定協議是否有效,要以夫妻雙方約定的具體內容來確定,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部分內容合法,部分有效,否則是無效的。《婚姻法》允許夫妻之間財產的約定,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見《婚姻法》把夫妻協議限制在“財產約定”的范圍內,證明夫妻之間若超出此規定范圍的約定協議將是無效的。比如夫妻間約定的“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另一方凈身出戶以及約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將是無效的。
謝謝邀請,覺得那東西沒什么用,認為那只是當時一種特殊情況下寫下的東西,起不了長遠作用的,個人也不贊同簽這類協議,這代表自己沒自信,卻用約束別人的自由來達到自己的某種想法,極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愛,自由自在,雙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為對方付出,讓互相都對對方產生出感恩之情,這也是夫妻雙方都該盡的責任,這樣才能使感情越來越牢固,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覺簽協議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萬事萬物時時刻刻都在變化,簽一紙協議就不變了嗎?覺得這并不能改變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堅持長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沒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許只有自己有長久的耐心去引導或鼓勵對方,才能讓其改變,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這得需要隨時靈活變化方式試著進行,想法用愛感化對方,愛對方并不是縱容,是恩威并施,讓他感覺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確的,能讓對方對自己生出認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對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會主動屏蔽掉外面對他的誘惑干擾,他自己自然就會自覺的安安穩穩,踏踏實實對家庭盡職盡責,覺得對一個家庭來說這才是該有的正常的狀態,僅個人愚見,請隨意
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爭議的,不能一概而論,不同的法院對不同的協議,所持的觀點也不一樣。而且關鍵還要看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是否有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如果有這些,肯定是無效的。
所謂忠誠協議,一般是夫妻之間,一方向另一方承諾和保證。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對方忠誠。比如,保證不與其他的異性發生不正當的關系,或者說如果一方出軌給予對方多少元的經濟賠償,大致都是這些內容。
但是有的人在忠誠協議里面寫了,如果一方出現出軌就不得離婚等,這樣的條款就是無效,因為離婚是每一個公民的自由,不能用任何條款加以限制,即使約定了這樣的條款也是無效的。如果忠誠協議里面還有一些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通常情況下,如果協議里面只涉及到一些經濟補償的條款,原則上可以認定有效,但是不見得全部按照當時約定的數額支持,還需要結合雙方的經濟能力和一方的過錯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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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這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沒有真實的法律依據我不清楚,只能說個幾年前真實的事件來佐證一下。
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銀行分理處的主任。由于妻子的存款壓力大,每天游走于各類富豪的酒局中間。這讓劉先生總有一種不祥的預感。爆發終于在一次妻子酒后回家跟送她回來的人在車上激吻,被被阿洪撞上而開始了。
劇情跟所有遭遇過妻子出軌的男人一樣,阿洪打了她一頓泄憤,并且告知了阿珊的所有親屬,他們的孩子出現了背叛婚姻的行為。而阿珊也在所有直系親屬面前寫下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來表明自己悔改的決心。但是,女人出軌走的是心,只要心走了,就回不來了!他們最終還是以對簿公堂來宣告了他們婚姻的終結!而在法庭上,他們的“夫妻忠誠協議”并沒有產生法律效力。法官認為:那只是個人行為,不受法律限制。財產還是以均分而結束。
個人覺得:如果因為背叛而產生的“夫妻忠誠協議”也許去公證處公證后,可能才會在財產分割上有些作用。如果只是夫妻雙方的約定,那可能連一紙合同都不如。所以,這個“夫妻忠誠協議”只是出軌一方給自己再次取得信任的一種手段而已,實際效用根本就不值一提!曾經的背叛者只要想再次背叛,就根本不會在乎這一張“廢紙”!所有的親情愛意都無法阻止的背叛,一張紙就算有法律效力,就能讓背叛者受到約束嗎?
請你記住:敢跨出再次背叛這一步的人,你的一切對于背叛者來說都已經沒有任何吸引力了,與其研究這張廢紙的作用,還不如早點讓背叛者滾蛋來的還直接一些!
【案情】
王先生和郭女士2012年3月登記結婚,次年5月,生下一子王小寶。2014年6月,郭女士發現王先生出軌,遂與王先生大吵了一架。后王先生向郭女士請求原諒,郭女士考慮到孩子還小,也同意不離婚。為了讓郭女士放心,王先生主動與郭女士訂立《忠誠協議》,兩人協議如下:1、王先生郭女士婚后購買的房屋產權全歸郭女士所有;2、雙方均承諾絕不發生婚外情,如若違反,則過錯一方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且離婚時必須放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3、上述過錯一方自愿放棄小寶的撫養權。2016年8月,郭女士發現王先生仍與其他女性有曖昧關系,終于忍無可忍,向王先生提出離婚,并要求王先生履行協議,將婚后購買的車輛及存款30萬元給她。王先生不同意離婚,且認為《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兩人協商無果,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律師分析】
“忠誠協議”并非法律概念,其效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無明確規定。對于這一類協議,應該就其具體內容進行分析。
1、兩人關于婚后房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雖然名為“忠誠協議”,但其第一條實際上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部分財產所有權如何歸屬的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條款系雙方自愿簽訂,是王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2、王先生是否有權拒絕郭女士離婚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條的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協議雖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制定,但是身份關系并不屬于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范疇。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如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婚姻關系的締結和解除必須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郭女士通過協議對王先生進行限制是無效的,法院仍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是否準予雙方離婚。
3、王先生是否會凈身出戶?
關于“忠誠協議”中過錯一方放棄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上都還沒有定論。一種觀點認為,這類約定在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內,如沒有法定無效事由,應予承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此類協議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進行處理,該條解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少法院據此認為,“忠誠協議”實質上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旦雙方訴至法院,就應認定該協議并未生效。當然,如果一方確實存在法定過錯事由的,無過錯一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4、關于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法律允許離婚雙方在一定范圍內對撫養問題進行約定,但因撫養權問題是關乎孩子未來成長的重大問題,當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必須結合多方面因素妥善處理。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如法院不考慮其他因素,僅憑一紙“忠誠協議”進行裁判,將可能損及孩子的權益。
【結語】
對于“忠誠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存在較大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起草過程中就該問題兩易其稿,因不能達成絕大多數的一致,在正式出臺時未予涉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一問題往往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分析,平衡雙方利益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