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_如何正確簽訂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1,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暫時不能確定,但并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好處。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通常我們入職公司,簽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個兩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時間期限,這個就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只要你公司還在合法正常經營,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這個合同就一直有效,這個就是現實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獲得穩定員工(特別是一些特殊作業的人員),對員工自身也是一個保障。
- 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已經與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么在第三次簽合同的時候,公司是需要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然還有其它一些規定的情形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參考如下圖相關規定條件。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公司也可以與你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決定權在你。
作為勞動者的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說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簽,你就有恃無恐。你如果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話,公司一樣的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單位相關人員也同樣缺乏相關知識,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規定。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查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就不一一敘述了。
以上,謝謝你的問題!
你好,我是【pokfu15920】,很高興為你解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單位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對于單位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單位不輕易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對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有更好的保障。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想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準,30天后就可以離職,這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一樣。對勞動者有利而無害。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農民工工作單位簽勞動合同好還是簽勞務合同好,有什么依據呢?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有一個很明顯和本質的區別。首先勞動合同是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那么自己如果說是全日用工的話,肯定是要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比較好。
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認定依據是要根據你的工作時間來認定,也就是說你每天的工作時間在4個小時以上,每周的工作時間在24個小時以上,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按照全日制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說你的工作時間要少于這樣的時間的話,那么是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夠簽訂勞務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最大的一個區別就是在于勞動合同是要依法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但是這個所謂的勞務合同是不需要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的,所以他們二者之間是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作為農民工來講,只要是你長期穩定的在這家單位工作,并且工作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那么就要正常的去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夠選擇勞務合同,因為這樣會對自己帶來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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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清楚里面的合同內容, 月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期限,試用期,是否都約定清楚。 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公司及員工應當分別 各執一份
您好,勞動合同的作用: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如果簽訂了合同,公司無故解雇你,就需要額外賠償。
而且如果你想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公司不能向你提出任何賠償請求。
勞動合同是保障個人,而不是保障公司的,一切違背勞動法的勞動合同都以勞動法為準,所以也不用擔心勞動合同的不公平。可以依法保護員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申訴,從而得到保護。簽訂合同后,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大的保護了員工的合法權利。
用人單位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規避短時間如果合同到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想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的目的,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款,最終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得不償失。那么下面我們來看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總共有三種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固定期限分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業根據工作性質崗位自行規定,也就是勞動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簽。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選擇解除或續簽。
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但這里要提醒一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沒有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簽訂短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看似對企業有利,但簽兩次后需要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連續二年簽了二次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個人提出要求同意,不然第三年開始用人單位就需要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除非用人單位企業倒閉,一般情況下業務縮減裁員的話,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將會因違法賠償勞動者更多至2N倍工資。
1、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2、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合同的存在時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勞動法律關系都是以勞動合同為中心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這些條款的落實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化,也是防止糾紛發生和解決糾紛時重要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