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_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我現在怎么辦?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劉佳答疑:先要搞清楚被辭退的真正原因,究竟是無故,還是事出有因?
我們先假設是公司無理,就是無故辭退員工。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員工可以不在離職報告上簽字,同時,請公司拿出書面的辭退理由來。這個時候,如果公司扣押你的勞動合同,那公司的做法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作為當事人,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介入,或者直接請律師。但是請記住一個前提,那就是你真的是被無故辭退的,而不是你自身的什么原因。否則,勞動法是保護不了你的。
我們再假設是員工違反了公司的某項規定,從而被辭退。
有時候,明明是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定,甚至是重大失誤,但員工卻不以為然,被辭退的時候還感到委屈。如果真是自己的問題,那被公司辭退,那就無話可說了。當然,被辭退,公司也一定會出具辭退你的書面說明,且要得到你本人的簽字確認。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壓根就到不了維權的地步,因為公司沒有問題,你何須維權?
一般情況,公司不會無故辭退員工的,畢竟,公司當初招募員工的時候,還是花費了很多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的,公司完全沒有必須無故辭退員工。當然,也會存在公司不講理,不守法的行為,如果是這樣,那就拿起法律的武器給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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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
公司合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還會給員工補償,這種情況得分以下幾種情況來看。
員工違法或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行為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是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需要以員工工齡為基礎,對員工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但同時約定,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依照第四十七條執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N+1(N是工作年限)。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具體到有沒有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各位要了解清楚,不能一概而論。
崗位調整需要雙方協商。有相關法規規定,調相似崗位,單方解除合同涉嫌違法解除,可以申請仲裁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