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解能不起訴嗎_交通肇事罪可以選擇不起訴嗎?
特邀律師
當取得受害人親屬的諒解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需受害人家屬向檢察院遞交請求書,明確表示諒解其肇事行為,請求檢察機關對其從輕處理。檢察官審查確認,雙方確系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了民事賠償。根據我國于2007年開始施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1月發布執行的《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后,需遂報請市檢察院審批。在所在區檢察院的見證下,肇事者和受害人家屬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檢察機關依法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看具體的情節,如果法定刑期三年以下,且沒有逃逸、無證、酒后、毒后等相對惡劣情節的,在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的前提下,有可能會相對不起訴。但因為夠罪情況下的交通肇事罪,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想要在檢察機關不起訴,則需要有合適的辯護人或者其他人幫助研究,因為這類型的是可以訴也可以不訴,事在人為嘛!但如果本身并不夠交通肇事罪,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則是存疑不起訴或者絕對不起訴,相對就簡單了,實務中多數是起訴到法院被擬判無罪的時候會讓檢察機關撤訴,然后檢察機關就會主動做出不起訴絕對。
交通肇事罪檢察院不起訴條件法律依據:《刑法》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88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290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一般來說,交通肇事罪屬于公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并不能確定肇事者不受追訴,因為按程序走下來,肇事方得刑事責任無需受害者追究,檢察院也會公訴的。
當然了,類似這樣的案件有兩種特殊情節,處理得好對于肇事者是有好處的。
第一種,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肇事者及時賠償并做工作,受害者親屬一方沒有報警,也沒有其他人報警,私下處理了。這種情況公安機關不知情,有可能不予追究。不過既然受害者已經死亡,這種情況可能性并不大。
第二種,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肇事方積極賠償獲得受害方(一般是死者近親屬)刑事諒解。這種情況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可以從輕判處緩刑,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多,操作的難度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