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的保護期限為多少年_著作權有效期多少年?
特邀律師
1.公民的作品,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署名權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修改權是作者在其作品發表之前或者發表以后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者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它是作者人身權利中的重要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這幾項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表明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遠受法律保護。
在作者(公民)生前或者(法人、其他組織)存續期間,如果出現非作者強行在作品上署名,刪除作者名署以非作者名,剽竊作品,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以及對作品進行有悖于作者創作原意、破壞作品真實含義、有損作者聲譽的歪曲和篡改的情況,作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負責保護;作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或者變更后,這幾項權利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保護。如果作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的,將由國家來保護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侵害。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由于著作權中的這幾項作者的人身權利原則上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即使當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權仍舊可以通過其作品的存在而得以體現),并且可以獨立于財產權而單獨存在也由于這幾項權利與作者本人的品德、才智、聲譽、榮譽直接相關,并且涉及到作品的歸屬,以及作品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作者的創作原意等方面,因此,對作者的這幾項權利的保護,不僅僅是作者生前的問題,也是一個永久性問題。
不能設想,雖然古典名著《紅樓夢》的作者曹雪芹早已謝世,這部作品從財產意義上說早已進入公有領域,我們就可以更換原作者的署名或者把作品中涉及的特定的歷史環境改頭換面。倘若如此,我們就無從保障作品,特別是優秀作品在世代相傳中得到更好的傳播和利用。
此外,如果對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給予法律上的永久性保護,那么,當保護期屆滿后,假如有人更動了作者的署名或者作品的內容,雖然可以被輿論所譴責,但由于這種行為已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范疇,因而也就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將這類行為作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予以更有效的制止和制裁。
署名權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在作者生前或者法人、其他組織存續期間,如果出現非作者強行在作品上署名,刪除作者名或非作者名,剽竊作品,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以及對作品進行有悖于作者創作原意、破壞作品真實含義、有損作者聲譽的歪曲和篡改的情況,作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負責保護;作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或者變更后,這幾項權利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保護。
如果作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的,將由國家來保護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