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蓋章_事故認定書必須簽名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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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在事故中有幾方發生事故就有幾份事故責任認定書,要看具體事故有幾方當事人,各方當事人各一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留存一份。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簽字沒有進行硬性規定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這樣就具有法律效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對于是否要在交警制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就沒有進行硬性規定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民警簽字或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在送達當事人的時候就應該蓋好了,如果沒有屬于交警的疏漏。
可以找交警加蓋交警出了責任認定書,上面就有公章。如果復印件蓋章,還去交警隊。
因為公章就一個,交警中隊沒有公章,只有大隊才有,基本都是大隊在認定書全部蓋章,然后發給中隊,有的有章的認定書用完了,大隊來不及蓋只能先開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雙方簽了字按了手印但警大隊沒蓋章還是有法律意義的。。。因事故責任雙方達成共識、就明確了責任。需說交警大隊沒蓋,但可以雙方協商賠償,如協商不好,再找交警隊蓋章解決也可以。 但是責任事故認定書是有效的,必要時還可訴訟到法院,由法院栽定賠償。
1、事故認定書是屬于行政機關的文書,需要加蓋交警部門公章,并且有負責此事的交警簽字。
2、如果沒有加蓋交警部門的公章或者負責此事的交警簽字,這個事故認定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