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申訴_國家賠償案件申訴有訴訟時效嗎?
特邀律師


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玉環無罪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700萬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據?
無論賠償多少,只是一串數字,27年的青春荒廢了,家也破敗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親屬都受到嚴重的傷害,這是多少錢也難以挽回的。
他申請700萬,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不會有這么多,估計也就是400-500萬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羈押天數)=339萬
b、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一項根據具體案情和賠償機關的態度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的35%。
假定按35%計算,則339萬x35%=119萬元(這個數字是可以協商確定的,35%的比例僅供參考)
上述兩項相加,那么總賠償數額:339萬+119=458萬元
當然了,具體賠償多少,還要看雙方協商的情況,以前已經兌現的賠償案件,標準并不完全統一,有的是按標準付給,有的是在賠償款之外,再用類似生活補助等方式補償一塊,多數都是比標準高一些。
例如,兩個月前,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余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上述幾項共計1872萬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羈押15年共5600多天后無罪釋放的“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您好,
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最高法新規首提“國家賠償監督”:不限申訴期限
8種情形應重審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后,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訴符合條件,法院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立案。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說,《規定》之前,并無“國家賠償監督”的稱謂。國家賠償案件的特點是“一決生效”,即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一經作出送達后即生效。國家賠償監督程序,類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是對賠償委員會決定依法進行監督的程序。
《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對賠償委員會決定有三種法定的監督途徑:一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二是法院內部監督,三是檢察院監督。
《規定》對《國家賠償法》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明確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僅適用于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其承繼者。
包括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于申訴立案的條件、啟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和做法不一致;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率高于其他訴訟案件,且賠償決定作出后,時隔多年申訴、反復申訴甚至纏訪鬧訪現象非常嚴重,案件難以真正終結;當前申訴人對于賠償申訴案件的辦理普遍提出較高要求,規則缺失很容易給公眾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等。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生效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是賠償監督最重要的途徑,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過此種形式進入賠償監督程序的。
一般情況下,享有申訴權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但《國家賠償法》并未規定在決定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情形下,哪些主體有權申訴,此次《規定》第3條予以明確:
“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后,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賠償請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訴的,申訴效力及于全體;但是申請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繼承人。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適用于行政賠償)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該條適用于刑事賠償)
這個世上所有的矛盾,三分之一是因為沒錢,三分之一是因為有錢,還有三分之一是因為各懷鬼胎。
張玉環一家齊心合力終于申訴成功,就在張玉環回家,可謂舉家歡慶的那一天,矛盾也在暗自滋生:
一、張玉環的前妻因太過激動暈倒在地,張玉環并沒有理她,而是從一下車就開始找自己的母親,與自己的母親抱頭痛哭,大兒子不滿父親對母親的無視,沖父親怒喊,為母親感到委屈,他說,“自己的母親受盡苦累將自己和弟弟拉扯大,我看不得她受一點委屈。
二、張玉環的前妻宋小女一直深愛著張玉環,即使在最撐不下去的時候改嫁也沒有停止給張玉環伸訴,而很明顯張玉環并不能理解宋小女的改嫁行為,在他心里他也許會覺得妻子背叛了自己,這必將成為矛盾產生的根源。
三、宋小女稱自己敢愛敢恨,自己愛前夫就會大膽的承認,張玉環回家,她要讓張玉環抱著自己轉圈,但張玉環因前妻身份并沒有達成她的心愿,這讓宋小女心有戚戚焉。
四、宋小女表示自己欠現在的丈夫很多,之后要將張玉環慢慢放下,回到老公身邊,好好地照顧他,但現任老公看到宋小女對張玉環的真情流露不可能毫不在意,這也有可能造成兩人之間的嫌隙。
從以上人物關系,我們可以猜想,如果賠償金到位,大兒子一定會要求父親補償母親一部分,畢竟宋小女為張玉環案吃了很多苦,也把兒子養大,她理應得到補償。但張玉環會不會心甘情愿地給她以及給多少,都可能產生新的矛盾。
如果張玉環不給宋小女補償金或者給得少,即使宋小女表示不會要張玉環的賠償金,便他的現任老公會怎樣想,會不會心生怨懟,為自己的付出感到不值,會不會上門理論,也未可知。
總之,這筆賠償金全歸張玉環所有是不現實的,但只要給相關人加以分配,一點矛盾沒有也不可能,希望這終于守得天晴月明的一家人能心平氣和地分好這筆賠償金,依然過有情有義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