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有效期期限是多久_保密協議有效期是多久?
特邀律師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不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保密協議,協議最長期限是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保密協議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涉及到一些特殊行業的具體單位,可延長至三年到五年,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保密協議是沒有具體的時間期限的,保密期限由雙方協商約定,分為無限期保密和有限期保密。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保密協議期限根據需要保密的事項來確定,長短都有可能。一般可以這樣寫:乙方對知悉的甲方的XXXX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謝邀,回友:在保密協議中,辭職需要提前五個月遞交審請,沒有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審請,與保密協義無關。關于保密協議的規定,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可長達兩年,核心涉密人員期限還要長。也就是說職員辭職后,在兩年之內,不可泄密行業信息和技術密秘,其間內不得從事競業本行,否則視為違法,要依法追究經濟損失,或予以賠償。關于是否要簽訂本協議,請認真審閱思考,需要你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