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條件_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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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所在鑒定機構推薦,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頒發鑒定人資格證書,可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一)具有司法鑒定各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鑒定各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
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級司法機關考核合格,頒發鑒定人資格證書后,可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鑒定機構負責人、資金數額、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 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于20萬至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第十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 (三)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四)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五)儀器、設備說明及所有權憑證; (六)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七)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 (八)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司法鑒定機構章程,按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核其機構名稱。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后,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應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外,還應當報經司法鑒定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參加司法鑒定執業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執業風險金制度。 第十九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鑒定機構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并按照法定的時限和程序完成審核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必需的儀器、設備和檢測實驗室進行評審,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根據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司法廳申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申請表;2、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3、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4、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5、儀器、設備說明及所有權憑證;6、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7、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8、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9、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除應當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司法鑒定機構章程,按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核其機構名稱。另外,需要有以下辦公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2、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人民幣的資金;3、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4、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5、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6、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申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可需要需要的條件: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