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8種情形_無過錯責任情形有哪些?
特邀律師
1、法律如果規定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免則,否則絕對承擔責任;
2、被告舉證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是沒有意義的;
3、舉例,普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監護人的擔責、產品缺陷侵權、用人單位對員工的非他人侵害擔責、機動車與人的事故、環境污染、客運合同旅客傷亡托運行李、貨運合同對貨物擔責、高度危險作業、建筑物倒塌、一般情況下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等。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對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行為人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③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5、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飛機動車發生事故時,機動車方無過錯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7、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8、單位用工9、個人家人用工10、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無過錯責任
工傷認定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他人還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傷害,哪怕存在違規操作,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無過錯責任判斷的主要依據就是,受傷害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主要是指工傷認定中,不因為勞動者存在違規操作等客觀過錯為理由不予認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享受工傷治療和工傷賠償的權利。防止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違規操作為理由不予認定工傷,導致工傷者得不到好的治療和休養修復。
下面為您詳細解析:
一、勞動者受雇于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在使用機器從事生產活動過程中,都存在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可能。
1.實際工作中,因為勞動者是人,工作中不存在百分百精準,而人跟機器相比,相對弱小的多。所以,工傷認定中,只要是非主觀故意造成事故傷害,都應當給予認定工傷。
2.舉個例子,小王入職不到一個月,機器上明明貼著警示標識,不準隨意按壓紅色按鈕,他還是好奇按了一下,結果造成手指被機器壓斷。
這種情況,小王不是想傷害自己借機拿工傷賠償金,而是無意中被機器傷害。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中,對于主觀故意造成工傷的情況,是不予認定工傷的。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存在以上三種情形的,不予認定工傷。
舉例說明:小南聽說,工傷骨折就能評上十級,能獲得將近十萬的賠償金,于是工作時故意把手指頭蹭到了機器上,導致骨折,但這一切,恰好被頭上的攝像頭錄了下來。 經過勘查視頻錄像,判定小南是故意的,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
三、工傷無過錯原則,并非完全免除責任人的責任。
1.工傷事故的發生,如果是因為違規操作,則雖然工傷認定、治療、賠償全部依照工傷規定進行,但是如果勞動者因為違規操作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單位責任人錯誤指揮,則追究責任制的責任。
2.也就是說,無過錯原則,并非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一旦造成損失,勞動者要賠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認真調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訓,重大事故或者必要時還要對事故中的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工傷無過錯原則”,并非是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關鍵是要區分工傷事故過程中,勞動者是過失行為還是主觀故意導致。如果是主觀故意,則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只有非主觀故意的事故,哪怕存在違規操作,也會被認定工傷。因此,正確理解和運用工傷事故中“無過錯原則”,對于加強工傷事故的預防和保障廣大職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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