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利義務關系是指_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特邀律師
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武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同時,我們大學生應培養法律與自由相統一的觀念。在行使自己權利時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言論、行為的社會效果,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權益。最后,應培養大學生樹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 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 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 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一、公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
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
養扶助父母等。
二、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系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系還表現為: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
這種對應關系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系。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于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于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范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于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
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于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平等。從法律關系上講,二者是同時產生的,是相對應的一對范疇。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務員是國家養的,政府公認的,人民贊可的,所以公務員應多學法律,帶頭宣講法律,遵守法律,執行法律,維護法律。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我國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公民享受權利和行使義務的根本保證。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平等權 2、人身自由 3、政治權利和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五)依法納稅
公民基本義務是指一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應該履行的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某種責任。
它的特點是:
(1)基本義務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
(2)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質。
(3)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的一體性。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5)依法納稅的義務。此外,公民還有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
1、在某些法律關系中 ,每一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
2、也有一些法律關系,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
3、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系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系來說,又是履行義務。擴展資料:兩者的一些區別: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作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義務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法律責任。公民的權利是否行使,取決于公民個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棄。公民對義務的履行不得取舍,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公民對國家或社會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權利和義務的根本區別在于: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內容: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對這一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從法律關系上講,二者是同時產生的,是相對應的一對范疇。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從法律關系的主體來說,一方面,公民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既沒有脫離義務單獨存在的權利,也沒有可以摒棄權利而單獨履行的義務。所以說,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
另一方面,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要求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公民享有權利需要條件,這個條件的實現依靠義務來創造,如果不履行義務,那么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夠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就根據公民所盡的義務確定;同樣,公民的義務,也是根據它所享有的權利確定的。
(3)從我國來說,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得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地承擔對國家和社會地責任,盡自己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又反過來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和創造了條件。
(4)對公民的要求來說,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原則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既要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又要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行使權利時,要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和他人權利的義務。
2,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的第三十三條到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