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是不是當庭就放人了_判緩刑是否當庭釋放?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是這樣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取保候審后,會被釋放回到現實中生活,然后等待檢察院是否起訴。
如果檢察院起訴的話,收到通知后,你需要在期限內回到公安局,然后你會被收監到看守所等待法院開庭。
開庭后,如果當庭宣判緩刑,你會被當庭釋放,但是還是需要回看守所辦理手續(其實刑事案件一般否不會當庭原判)
如果不當庭原判,你會回到看守所繼續收監,等待判決,到時候會有法院的人會到你們監室的門口叫你的名字,然后宣布你的判決,如果你是緩刑,會立馬釋放,然后在看守所辦理手續就能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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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在判決時宣告緩刑的,一般不會當庭釋放。由法警將被告人押回看守所后,在看守所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后才能釋放。具體執行:一審,由法院決定是變更強制措施還是當庭釋放;二審,當庭釋放。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這個選擇權是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也可以當庭釋放;但在二審宣告緩刑的,應予當庭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2〕21號”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告人的,應當立即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第四百三十六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宣判時,應當書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期限和不按期報到的后果。判決、裁定生效后十日內,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一、如果是終審判決,一般是兩種情況。
第一種,如果當事人已經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開庭的時候會通知當事人到庭,緩刑宣判后直接回去就行了。
第二種,如過當事人沒有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羈押在看守所,那么開庭會從看守所押送至法庭參加庭審,庭審結束宣判后仍會帶回看守所,辦理一些必要的手續就可以回去了。
第三種,如果開庭當天沒有宣判,開庭審理完會把當事人送回看守所羈押,兩三天以后判決書下來后會送到看守所,當事人拿到判決書,辦理必要的手續后可以回家。
二、如果是一審判決,判決后不會立即生效,而要繼續羈押,等待十五天上訴期滿,上訴期內如果任何一方提出上訴,會進入二審程序,如果無人上訴,上訴期滿后放人。
無論是上述那種情況,判處緩刑的當事人并不是沒事了,而是需要帶著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到住所地司法局矯正科報道,一般是填寫一些表格,繳納一筆押金,領取一個gps手機卡,工作人員會把一些規定宣讀一下,手續辦完了就可以回去。
緩刑執行期間,最重要的是遵紀守法,不要超越規定的活動范圍,否則會有大額的罰款,甚至會收監執行。
如果是判緩刑,一般都是當庭釋放的。如果是從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那可能還要回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這與是否上訴沒有任何關系。也就是說,您無論是否上訴,都可以回家了。 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依我之見:一審宣告緩刑,依法應當庭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如果一審刑事案件法院對于被告人適用了緩刑,為什么如果被告人在押的法院應當庭釋放并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呢?原因就在于‘’上訴不加重刑罰‘’司法原則在一審法院判決中的體現,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即使原告丶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引起二審除外),二審法院審理后只要對一審判決的罪名確認丶法律適用予以認可,就只能‘’駁回上訴丶維持原判‘’,而維持‘’原判‘’就包括緩刑的適用。從法理邏輯上看,而緩刑的適用,就是一審判決確定被告人一定刑種和刑期‘’有條件的暫不執行‘’,那么,一審法院當庭宣告被告人緩刑當庭釋放被告人并改為取保候審在法理邏輯上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一百三十四條中明確規定:一審法院宣告適用緩刑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庭釋放。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是的。取保候審期間人就已經在外面了,只是開庭時出庭。如果判緩刑就不再羈押,當庭宣布判決結果,然后回家等判決生效去司法局報到接受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