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開協商一致好嗎_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否會毀你一生?
特邀律師
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說不會,而且離職證明是一定要打的,后續的新公司入職還有社保轉移或是失業保險金領取都是要用到的。
為啥說離職證明很重要,離職交接的時候一定要打這個證明?
正常來說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對方都是要求提交原公司的離職證明的,這個是用來證明你跟原公司已經沒有任何瓜葛了,也是用來判斷你跟舊公司已經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或是勞動糾紛的證明,這樣才不會出現什么勞動糾結之類的事情。
還有就是新公司在幫你辦理社保或是個人檔案移交的時候,都是需要提供這個離職證明才能辦理的,否則無法辦理。像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這個證明也是必須要出示的。
這些都是非常關鍵的東西,如果沒有這個離職證明你都做不了,也沒辦入職到新公司去,這也就是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了。
為什么說離職證明不會毀掉你一生?
新公司如果想要知道你之前的情況,在面試的過程中他都會問的,而且他也會做一些背景調查,完全不需要通過離職證明來獲取的。只要自己沒有做什么違法亂紀的事情,自然也就不用擔心會被調查出來。
再說離職證明寫上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正常的寫法,無非就是告知對方說,你已經跟原公司沒有任何的關系了,也不存在什么勞動糾紛之類的事情。這種只是讓新公司放心的寫法罷了,也是一種正常的寫法,沒有什么特殊的意義,所以大可不必擔心的。
問題總結:離職證明這樣寫并沒有什么不妥的,對自己新的公司入職沒有什么太大的影響,反而是必須要進行的手續,至于毀自己一生就更不可能的事情了。離職證明非常重要,離職的時候務必要讓原公司打給你才行,并且還要蓋章才有效的。
勞動離職單上寫明離職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法規是認可,沒有違規之說呀。
雙方是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行為
當然這種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基于公平公正并且勞動者也無異議的情況,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做出一定的賠償后,勞動者也接受這種補償條件的。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可以拒簽字離職,產生爭議可以勞動監察部門提起仲裁申請。如果勞動者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相關的條款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如在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對后期就業有影響得依具體原因和情況而定
至于這種離職原因,是否對勞動者后期有影響的話,得評判具體的情況。一般來說,這種自愿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是遭用人單位解雇的失業,勞動者可以去社保部門辦理和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和時長視交納年限和金額具體有所不同。對于再就業的話,下一個用人部門還是詢問到離職原因的,如果勞動者的過錯離職,還是有很大影響的,如果用人單位的過錯,那么直接說明就好,不會造成就職的影響。那么這種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給了勞動者一個解釋的空間,比那種直接解雇的原因要好一些。
如果不是單方面自己的原因沒有任何影響,如果是單方面自己的多多少少有點,如果面試官不問也不會有影響謝謝
一般情況下,下一家用人單位如果要錄用你的話,按照正規的途徑必須要讓你提供與上一家用人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就是離職證明。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所以出具離職證明不會影響你再就業,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有可能會影響你再就業,除非下一家用人單位不需要你提供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