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指的國家工作人員_電力公司正式工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嗎?
特邀律師
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并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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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電力公司正式員工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嗎?這個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因為我就是從事電力系統的工作人員,并且也是屬于正式員工,那么是不屬于所謂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因為在電力公司也就是最大的一個電力公司叫做國家電網公司。那么這個既然稱之為公司,說明他是一個企業單位。企業單位和一些公務員單位或者說機關事業單位來講,是有一個本質和明顯的區別,所以說也不能夠稱之為是國家工作人員。
當然我們這個企業單位他是屬于中央直屬的大型企業,并且是世界500強企業排名比較高的,而且每年一年再公布世界500強企業當中我們中國的企業,這個國家電網公司基本上是僅次于中國石化排名第二,有時候甚至是排名第一的,是一個非常大的集團性的公司。但是雖然說他的這個公司收益營業收入比較高,可能利潤也比較高,整體來說內部員工的這個福利待遇也比較好,但是歸根到底他還是企業,所以嚴格來講,不能夠被稱之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
而且電力系統整個的隊伍是很龐大的,國網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因為除了國家電網公司還有一電廠一類的公司,比如說像我們國家的五大發電集團,包括中國華能國家電投等等這些公司也是屬于電力系統的,只不過就是他們屬于發電廠一類的,而國家電網是屬于電網一類的,上個世紀末進行了場網改革,所以說這電廠和電網進行了分家,那么他們也都是屬于企業,也都不會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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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1、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2.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3.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4.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勞教人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應當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于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屬于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在上述機關中從事人事、后勤、研究的人員以及勤雜人員等,不負有上述四種職責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當然,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也不能只理解為直接或者具體的經辦人員,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對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工作負有某種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都屬于司法工作人員。
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群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國企管理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普通國企職工屬于工人勞動者,從事勞務而非公務,因而我認為是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 舉個栗子,某央企二級子公司老總正廳級,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而為該老總開車的司機(盡管是正式職工),則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只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