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公開原則不包括_公開使用的認定原則?
特邀律師
【答案】D【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行政許可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便民原則.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禁止隨意轉讓原則。
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主要有除了是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那些事項不可以公開的,其他事項一般而言都是可以公開的。我國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例如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有關組織的切身利益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信息。還要的就是有關政府信息是需要廣泛的公眾知曉或者是參與其中的,也是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 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 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 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五)監督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許可應當遵循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公開使用的認定原則是公開原則,是不加隱蔽。行政程序中的公開,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