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買房可以加前妻名字嗎_結婚后買房,該不該加女方名字?
特邀律師
屬于婚前財產,后期出現離婚,不予分割,仍屬于婚前購買人的私人財產。
1、婚前房產。
在夫妻雙方合法登記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均屬于婚前財產,婚前房產的類型有多種:父母出資、單獨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指定做其中一人的名字等。
其中,父母出資、單獨購買的全款房產,在婚后同樣是受保護的,不因婚姻的變動而被分割,即: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了、再離婚也與另一方無關。
若是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或者婚后共同償還房貸的,若是后期有出現離婚的,則按實際份額比例來做財產分割。
2、增加產權人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婚后增加產權人時,提供產權證原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雙方本人到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房產證上增加(減少)產權人所需的費用是多少?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配偶名字的只需要工本費85元,若需要減少配偶名字的按買賣交易稅費中產生的二分之一征收;
(2)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或減少產權人配偶的名字都只需要交納工本費85元。
(3)若是按揭購買的房產,房產存在抵押,則需要先結清銀行貸款所剩余的欠款后,才能增加或減少產權人的名字。
房產證上加女方或男方名字有何意義?這要依加名前該房屋產權情況而論:如果房屋依法已經是夫妻共同財產,加與不加另一方的名字沒有什么意義。如果該房屋依法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加上配偶名字后,該房屋就依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要看房子是屬于婚前財產還婚后財產,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就屬于你自己的;如果是婚后財產,兩個人一起買的,離異的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的。還有現在房產登記好像有變動,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就是你們家的戶主的名字。所以就算房產證上沒有你的名字,你能證明你有出錢購買房子的話,你也是能分到的。房產證上加名字90%房產變一半 提示謹慎為重。還有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引發了很多家庭紛紛在房產證加名字,以此作為保護未將名字寫入產證一方財產權利的方式。因為,如果婚前購買的房屋,房地產權證上只寫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將被確定為產權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加上了名字,就使該房屋成為家庭共同財產,其中的差異不可謂不大。特別是對于婚前雙方共同出資,但產證上只寫了夫妻一方姓名的情形,加名字更為公平,也尤其重要。 但是,在產證上加了自己的名字,對保護產權就一定有利嗎?非也。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就是在特別情況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只會損害自己的權利,對此,購房者應該重視。 這種情況,發生在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時。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資分別是9:1,則不論房屋登記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該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僅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該房屋90%的產權。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將自己名字加入到產證里,該房屋卻變成兩個人共有了,男方就只享有50%的產權了! 由此可見,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也要慎重才行。
這并不是該不該的事,先給答題人解識一下,她是不是你的妻子,愛人,老婆。你這一提問,表明了你的現點,留于后手,存于夢幻。這并不是一個男人的婆態,又要抱的美人歸,還要美人白陪睡。(后話不言)
房子如果沒有貸款的話,離婚的時候可以去不動產登記那里通過析產或者贈與的方式把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如果房子有貸款,那應該就不好辦了,必須把貸款全還上,然后再變更房產的所有人。我前段時間聽一離婚的朋友說,他們是婚后夫妻貸款買房,貸款的主貸人是女的,后來他們離婚,房子歸男的,然后男的給女的一部分錢,但是后來想去銀行變更貸款人,變更不了,說是因為那女的是主貸人,必須得全部還上貸款才行,因為他沒有錢全還上,所以離婚后房子一直是倆人的名字,還貸款的銀行卡也是女方的,男方每個月都得把錢打到女方卡里然后等著銀行扣款,他很擔心自己的錢在女方卡里沒還貸款而是被女方自己私吞了。
沒有他前妻的配合及出面辦理手續,此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加上對方名字該房產就成為共有財產,雙方已經離婚,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是否需要加上自己決定。
離婚了,也可以在房產證上面加上前妻的名字的。
一、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的產權形式可以由一個產權人獨有,也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產權人共有。
二、房產證上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名字,就是房屋產權的共有形式了,就是共有財產,幾個產權人,就是幾個共有人。
三、共有產權,可以是夫妻共有,也可以是其他關系人的共有。比如,父母與子女共有,兄弟姐妹共有,朋友同事共有,合伙人共有,甚至陌生人之間也可以共有。
四、因此,即使離婚了,只要雙方自愿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房產證上面加上前妻的名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