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協議書一定要簽嗎_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送達,解除即成立。如果職工不同意解除或不服或解除違法,職工簽字未注明不同意解除,到了法院層面,職工很可能拿不到任何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解除理由不成立則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便解除理由成立,但違反法定程序,未事先通知工會或起訴前未補正,或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仍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仍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慎重!alsjs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1996年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lsjs
1995年,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直接送達時職工拿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而不簽字,可以采取錄像形式證明已送達;如直接送達被拒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應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快遞單上寫明內容。在快遞寄出一段時間后,還需要到郵局去確認快遞是否送達,郵局會給予正式的反饋,需要保留已送達或被拒收的證據。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以作為證據。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共同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alsjs
1、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民事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等,在發生變更、撤銷、解除等事項時,除通過訴訟、仲裁程序外,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或單方處理。
2、所說情形如屬協商解除需對方在在協商解除的協議上簽字,如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只需將解除通知送達給對方,確保對方收到即可,并不需要對方簽字。
離職合同必須要祥細說明?并根據解除合同前后有依據證明原因方可為證據;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又沒上社保,顯然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這時候如果員工以此為由來提出離職,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這種情況下,員工只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即可,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寫的,不是員工寫的。
另外,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員工也可以不用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要辭職,是可以隨時提出離職的,如果不能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提交電子版或者直接口頭告知也可以。
但是我們還是鼓勵勞動者能夠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這樣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將來如果用人單位賴賬不給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咨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謝謝邀請!勞動法是針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互相約束的規定。說《勞動法》是法律的話感覺都有點不貼切,到目前為止,真的好像從未見過誰違背《勞動法》的條款,而被判刑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而您說的沒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您只不過是用人單位請來臨時幫忙的‘‘臨時工’’,工資待遇都是憑雙方誠信口頭商定的,像這種勞動方式一般為短期約定,個人建議盡量選用工資每日結算方式,勞動雙方只要你情我愿就可延續約定,一旦有一方終止約定就可隨時走人。
勞動部門根本就不認可這種勞動關系,就算有勞動糾紛他們也是無法取證的,這種情況在勞動部門會判定為違法行為,是堅決不允許的。
根據面對的企業不同,以及企業實質目的不同,這個問題有兩個解決辦法:
第一種辦法: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協議內容是重點。
這種辦法適應于公司有默認的潛規則,或者為了降低公司主動裁員的離職率,目的為了拿到地方政府的失業金返還補貼。
舉例:個別地方(比如北京)為了穩就業,規定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員工離職不高于規定的離職率(指單位主動裁員造成的離職,員工個人提出離職不統計,北京2019年好像是5.9%),政府可以返還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金。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為了拿到政府返還的失業金,即使是裁員,也會讓員工在離職原因上寫個人主動辭職,同時給予經濟補償金。
如果題主遇到的是這種情況,如果你不想與公司糾纏下去耽誤時間與精力,可以與公司簽訂一份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協議的核心內容有如下兩點:
1、 員工承諾解除勞動關系是員工個人主動辭職;
2、 企業承諾給予員工N+1補償,或者叫離職補貼。
這個協議既保證了員工利益,又能滿足企業的實際需要。其實算是員工幫了企業一個忙。
第二種辦法:不同意簽訂主動離職協議書
很多不良、不道德的企業為了不給員工補償,不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故意先給員工口頭承諾,騙取員工簽訂不利于員工的書面協議。最后即使員工發現上當受騙,但是因為自己簽署了協議,導致自己無論仲裁和法院起訴,都大概率沒有勝訴的希望。
如果題主遇到的企業是這類企業,可以采取如下辦法:
一、 不要主動提出辭職,不要寫個人主動離職。
個人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單位出現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任意一條款。
所以,如果你寫個人主動離職,在法律層面,一般是沒有離職補償金的。無論單位如何勸說你,你都別上當!
二、 注意搜集公司違法的證據事實,為將來的仲裁和法院起訴做準備
搜集證據包括不限于文字材料、領導及HR與你談話的錄音錄像證據、你的工資卡工資停發時間、社保停發時間等。
三、去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包括可能的法院起訴
1、有了充分的證據,你就去單位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單位違法事實;
2、 如果單位不認可勞動仲裁結果或者拒不執行,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了。
與本問答相關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節選)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后總結一下:
1、 不寫個人主動離職;
2、 及時收集證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可能的勞動仲裁和法院開庭做準備;
3、相信法律的力量,任何口頭承諾都不如法律可信!
一般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在場,但是單位單方解除時不需要本人在場的,只不過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協商一致,而你又不想或者不能親自前往的情況下,你就要委托各代理人代為辦理,此時需要你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即可,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還需要進行委托事項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