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特定場所是指哪些場所_取保候審中特定場所是指什么?
特邀律師
為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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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但監視居住是一種比取保候審更加嚴重的強制措施。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兩者區別。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也就是說,在取保候審期間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一般局限于所居住的市、縣。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到隨傳隨到,不能做出有礙偵查的事。并且,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可以視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不能進入特定場所、見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等。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監視居住和拘留是沒有本質區別的,只不過羈押場所和生活條件不一樣。
與取保候審相比,監視居住的人身自由更加受限,一般只能在特定居所里自由活動。監視居住的執行場所,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住處,或者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可能會有有礙偵查的情形時,可以在專門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強制措施的變更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之內案件尚未辦結,則需要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當然,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期限經過后很有可能就解除強制措施了。反過來,如果是監視居住的期限經過,便很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至于是什么場所,還要看辦案機關有沒有宣布相關的“禁止令”,具體內容是什么。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所以您需要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