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刑罰指的是取保候審_被取保候審,沒有經過檢察院,和法院宣判,算有案底嗎?
特邀律師
案底通常指的是前科,也就是被法院宣告有罪,并被判處刑罰,在有前科的情況下,會對當事人有一定的影響,不能從事一定的職業,如公務員、企業高管、教師、醫師等。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不算有前科案底。
但問題中的情況還是有值得擔心的地方,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這說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并展開了偵查,立案的案件應該要有一個結果,那么案件結果是什么?可能出現幾種情況:
1.行為的確構成犯罪,取保候審的時限是一年,在一年內公安機關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取保候審期限還不到一年,案子還沒有經過檢察院、法院處理,并不意味著沒事了,可能只是公安機關暫時還沒移送案件而已。
2.行為不構成犯罪,這時根據案件所處的階段會有不同的處理。案子在公安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撤案。案子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撤回案件或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案子在法院審理階段,由法院同意檢察院撤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既然案子沒有經過檢察院、法院,那么公安機關有沒有通知他們撤案了,如果他們通知撤案了,這就是案件的結果,否則案子還沒有了結。
3.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指正常、合法辦案程序,實踐中還有一種違規辦案情況,即行為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該撤案,但公安機關撤案會對其考評產生影響,所以公安機關既不撤案也不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放在那里不管,也就是通常說的“掛案”。這種做法其實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使當事人長期處在一種結果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取保候審期限超過一年,公安機關沒有對案件給出任何說法,那么可能就是這種情況了。現在應聘某些職業需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無罪證明,如果被“掛案”,可能無法開具無罪證明,從而對就業造成影響。如果沒有開具無罪證明的需求,“掛案”這種做法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可能也不大。
取保候審中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不可能不被判刑。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在刑事案件領域,一審宣判的時候,被告人或嫌疑人處在取保候審中,法院判決緩刑,是正常的,沒有違規的地方。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具備法定情形,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情況下,可以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措施。
從稱謂上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訴訟階段都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因此,在一審宣判時,對方處在取保候審階段是合規的。
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適用取保候審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
4.羈押期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繼續羈押不合法,這時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因此,既然對方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說明經過了法定程序,不會違規,是合法的。
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意思是: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再發生危害社會關系的事情出來,否則會立刻撤銷取保候審,關押起來。這是有權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綜合各項因素判斷的一個結論,屬于自由裁量權,沒有明確的細化的規定。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