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個工程欠農民的工資怎辦_企業拖欠農民工工程款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報警!討薪,報案,起訴。
一,110報警。
二,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討薪。
三,勞動監察大隊報案。
四,勞動仲裁機關提起訴訟。
110報警,向公安機關報案,告包工頭詐騙。讓公安部門聯系包工頭并追討工資。須提供有效的證據和包工頭的通信方式,電話號碼,微信等。
報警的同時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討要薪資,他們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在現在的社會中可能很難,那就進行下一步。
勞動監察大隊報案,說明情況,請他們幫助處理此事。須提供有效的證據,工地名稱,位置,建設單位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及包工頭信息。
仲裁機關提起訴訟,訴訟對象是包工頭和施工單位及建設單位。同理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詳細證據。工地名稱,位置,建設單位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包工頭詳細信息,工人的出勤考勤表,工資表及欠款金額數目。
農民工朋友無論采取那種方式,一定要搜集好證據。
在這里也提醒農民工朋友們,在平時的工作中一定要保存好考勤表,工資表,欠據等等與工作有關的信息。
遇到這樣的事,很難辦,唯一的辦法就是狠心拿刀要錢,即然干完活不付工錢,拿棒殺了老賴,如果做不到,就算給老賴做貢獻了,可憐的農民工啊,討要工資只有這一條鉻,其它的討要是扯蛋。
年末歲尾,農民工討薪的呼聲再度高漲,因討薪導致的各種問題甚至惡性事件更是引發社會普遍關注。被拖欠的工資都是農民工的辛苦錢、血汗錢,是眾多農民工一家老小維持最基本生活的主要來源。拖欠、甚至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影響到農民工及其家庭生活,嚴重影響到農民工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嚴重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如何從根本上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迫在眉睫。
一、 農民工問題現狀
(一)建設施工單位用工形式不規范。據調查了解,建設施工單位使用農民工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包工頭式用工”,基本為所有建設施工單位的主要用工形式;二是合同制職工,主要是單位管理人員;三是“勞務單位式用工”,目前這種用工形式數量很少。
(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不容樂觀。目前,建設施工單位與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很低。據統計,建設施工單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不足20%.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內容也極不規范,甚至個別勞動合同條款還與法律規定相沖突。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沒有保障。通過勞務單位或包工頭使用農民工的,主要由承攬施工任務的包工頭支付。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驗收和結算階段性的影響,普遍采取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結算后全部兌付的工資支付辦法,這種支付方式讓農民工受控制程度很高。
(四)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少之又少。建筑行業風險較高、農民工流動性強。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很多單位為部分工種農民工繳納了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極個別單位為農民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參加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幾乎沒有。
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原因
(一)施工單位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建筑行業沒有勞動用工備案,只有極少數管理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這部分人的工資基本上能夠兌現,而絕大部分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合同,在訴訟中就沒有證據,沒有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施工單位正是抓住了這個要害,才造成了極少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尷尬局面。
2、施工單位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發包、承包、轉包過程中,工程往往被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個體老板(俗稱“包工頭”),這樣農民工工資則必須等到“包工頭”與建筑單位結算工程款后才能發放,工程建設勞務分包過多,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
(二)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識淡薄。農民工往往只認識包工頭,經常跟隨他們外出做活,他們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若發生欠薪,農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徑解決,常常采取跳樓、堵門等極端方式,結果從受害者變成害人者,觸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沒有欠薪證據。在一些農民工投訴案件中,由于農民工和包工頭之間是口頭協議,很少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欠薪,包工頭不寫欠條,甚至死不認帳,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起來困難較大,費時費力,甚至無法處理,一旦訴訟,更是敗訴居多。
(三)相關法律法規等保障措施不健全法律規定對欠薪者處罰力度小,且處罰程序復雜,時間長。根據國務院2004年11月1日頒布的《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從以上規定看,拖欠發生后,勞動部門先是責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而對用人單位沒有處罰規定,并且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勞動監察條例》規定執法程序是勞動監察部門首先調查取證,然后責令欠薪單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則對該單位下達聽證告知書,三天聽證期后,仍不支付則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欠薪單位三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對方仍未履行,再根據行政訴訟法,勞動行政部門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三個多月的時間內,若發生欠薪單位倒閉或負責人轉移財產,導致無財產可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時,勞動部門沒有法律的授權,缺乏有力先行強制權力,使某些欠薪單位鉆法律空子,逃避應負責任,最終受害者還是農民工。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加大對惡意欠薪行為的懲處力度。拖欠勞動者三個月以上且勞動報酬數額超過5000元將被入刑。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所謂惡意欠薪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是有了,可是實踐中,遭遇欠薪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找了清欠辦找勞動監察,調解不成找信訪辦,不知道到底找誰能解決問題。所謂“政府有關部門”不明確,農民工就會沒有主心骨,找誰都推諉,推來推去,農民工只能信訪、上訪,甚至用爬塔吊等極端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后,鄒城公安局很少對惡意欠薪行為刑事立案過,因此被法院判刑的更是無從談起,法律規定成了一紙空文。
三、建言獻策
(一)全面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的建筑行業試行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要求所有參與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建筑業單位和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具體辦法是,建設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部門負責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使用,一旦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可由建設部門從工資保證金中先劃支,保證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從實施情況看,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是一種比較好的清欠辦法,效果明顯,農民工歡迎。
(二)穩妥地組織農民工進入工會組織,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把農民工正式列入產業工人的隊伍,這就為組建農民工工會提供了政策依據。農民工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群體,但由于他們處于流動和分散狀態,沒有形成組織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造成工資拖欠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群體利益需要組織來維護,有必要穩妥地組建農民工工會組織并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有組織的維權能夠更好地實現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使他們在工資、工時、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合法利益免遭損害。同時,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加強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識,設立農民工工資清欠舉報電話,一旦發現有工程款拖欠的,農民工能及時向政府反映。
(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功能農民工問題受到全社會普遍關注,新聞媒體的作用功不可沒,對農民工權益受損案件的披露凸顯了新聞媒體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當今社會,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監督的重要力量,在維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弱勢群體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必須承認,時至今日,仍然有個別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領導者,把媒體的曝光、負面報道看成是抹黑、丑化,他們采取的行動不是正視問題,尋找解決之道,而是千方百計阻撓媒體的如實報道。我們建議,地方政府和政府領導者,一定要給新聞媒體寬松的公共輿論環境,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功能。新聞媒體的報道是否如實、是否合適,自有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各級政府的職責就是正視出現的問題,在職能范圍內解決問題。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規為農民工權益保駕護航
1、建立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一是施工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專款專用。
二是施工單位招收農民工,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保險福利的權利,并在規定期限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是施工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個月的或者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于一個月的,另其約定。
四是在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后60日內,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啟動工資保障金,及時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嚴格規范新建項目的審批手續。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建設項目不辦理項目審批,不予立項、不予開工建設,做到新帳不欠,老帳限期付清。
3、建立單位信用檔案制度。對存在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房地產和建筑業單位,主管部門記入單位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清欠不力,沒有及時完成清欠任務的房地產和建筑業單位,將向社會公布進行曝光,讓拖欠行為無處遁形。
4、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財政出一部分資金,組成欠薪保障應急基金,專門用于應付突發性、群體性的欠薪糾紛。其主要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對抗市場風險能力比較弱,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存在時間成本和程序復雜難以讓農民工接受的情況下,有效地保證農民工群體臨時性的生活救濟。
5、完善相應法律法規,讓農民工維權有法可依。通過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規定各部門的法律義務,“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切忌籠統規定多個部門聯合執法,這種規定的后果只能是各個部門相互推諉,誰都不會站出來為農民工說話。只有固定一個部門挑頭,其他相關部門相互配合或是詳細規定各個部門的職責,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問責誰,該誰管就一管到底,不要把農民工當個球來回踢。對農民工問題不重視,不過問的,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另外,建議改變勞動爭議案件“先仲裁后訴訟”,建立“或裁或審”制度,遇到簡單的糾紛案件,建議在15日內結案,遇到復雜的案件,最遲應在兩個月內結案。同時對農民工的訴訟案件讓用人單位交付訴訟費用或仲裁費用,對此類案件盡量采取調解方式結案,提高效率,減少隱患。
年底將至,希望通過各部門的真正努力,能讓農民工帶著一年的辛苦錢愉快地回家過年。
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