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要簽解約合同嗎_辭退后為什么要簽離職協議?
特邀律師
謝悟空的邀請!
對于勞動法針對用人單位必須得跟被用人簽訂勞動關系,最少為一年期,當然也可以簽訂三年期,哪么為什么會出現已經簽訂過一次?還又為什還要再簽?
應該說,對于用人單位其主要目的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我們國家即是一個法制國家,而勞動者即是受用人單位所聘用,因此產生了甲乙雙方發生了勞動關系,這因為產生了勞動關系,哪么就應該執行雙方所達成的協議,主要是雙方在勞動法所制壓下去共同執行好互相之間所有的承諾。這就是要簽訂的所謂勞動合同。
哪么究競為什么已經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哪又為什么還要再簽訂?而這里有可能是因為當你之前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己經到期,至于對你還是繼續在本單位工作?還是要雙方達成共式?如果己經達成共識,哪么就必須再次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當然對以前合同可以根據雙方所達成的要求,必要地方適當進行修改,是可以的。
而對解除勞動合同,為什么己經簽了一次,還要再簽一次?當然只里有可能即是第一次僅簽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還要再簽一次,哪就對解除勞動合同所有勞動關系,即(包括,社會保險補繳,經濟補償標準,還有住房公積所有結算,)應該說,形成正式解除關系合同,哪之簽訂第二份解除合同就己經終止于該單位脫離勞動關系!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離職合同必須要祥細說明?并根據解除合同前后有依據證明原因方可為證據;
解除合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不然對方告你違約,你也沒證據了
我先講一講什么是離職的協議?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簽定的有關工作交接,經濟補償等事項簽訂的協議書。
職工離職大概分以下幾類型:
1.自已辭職,根椐《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
2.解雇或自動離職,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者不上班也不辦理什么請假手續不來單位一定時間就是自動離職。
3.職工死亡,或有病已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醫療期滿不來上班。
你說的情況符合第二種情的解雇辭退員工。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傷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對完成本單位工作有影響的。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追究刑事責任的。
6.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單位另行工作安排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離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者合同簽立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能改變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符合以上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對照一下你的情況看有沒有以上的情況。
當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有經濟性裁員的有關規定,你肯定也不符合。
簽訂離職協議書,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等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達成一致意見,才簽訂的。
用人單位在簽定訂離職協議,才會去給你辦離職手續。
簽訂離職協議書時,你一定要冷靜,和用人單位談好。如果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法的地方,一定要留好證據。不要著急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