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_解除婚約,女方應該返還彩禮嗎?
特邀律師
分手后,可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嗎?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是常見的問題,通常理解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是一種精神損害賠償費,但現(xiàn)行法律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guī)定,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況且,在因戀愛婚姻糾紛而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分手費的案件中,雙方的戀愛、結(jié)婚以及同居關(guān)系是一種自愿行為,在這樣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shù)葹槔碛娠@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舉證同居關(guān)系的發(fā)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護。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青春的損失是由于時間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對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對方賠償也是不合理的。
我來啦,這里是法律層面的關(guān)于這個問題的回答。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按照你的陳述,你們應該多數(shù)屬于還沒有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支持男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的。
當然法院也會結(jié)合具體雙方是否對彩禮進行處置,目前實際剩余數(shù)額以及退婚的過錯程度綜合認定退還的數(shù)額。
至于題主提到的青春和名聲,不好意思,我是學法律的,男女平等在我國憲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具體體現(xiàn),男人的青春也是清楚,男人的名聲也是名聲,所以不存在賠償事宜不管是清理上還是法理上。
婚約中,如果男方解除就得放棄彩禮,不應該 要求歸還,只當補償對方損失。若是女方解除婚約,彩禮一分不少歸還男方, 事出有因除外,否則就是詐騙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
想來就來:
男歡女愛,戀愛到同居,是你們自己愿意的,不存在著誰強迫誰的問題,高興就在一起,不高興了就分開,為什么要提出青春損失費呢?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或者是用繩子捆來同居的?如果沒有這些現(xiàn)象,問題,那么誰應該賠償青春損失費?這個錢賠得有道理嗎?
如果男女雙方都很愛惜自己的名譽,都很講究生活的細節(jié),都喜歡清清白白的做人,那么請尊守游戲規(guī)則,做父母的乖兒女,每天除上下班外,乖乖呆在家里,休息看書看電視,周而復始,這就是講規(guī)矩的好孩子,不是這樣,就不要談什么青春損失費,悄悄的分開得了,別讓更多的人知道你們是同居關(guān)系,鬧得水響,收起來好聽些,不是嗎?
謝邀!
解除婚約,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需要給予對方賠償。我國法律不保護婚約。所以男方要求賠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即,于法無據(jù)。
但法律有這樣的規(guī)定,即,男方按照習俗給付女方的彩禮,在男女雙方?jīng)]有辦理結(jié)婚登記的情況下,女方應予返還。
按題所述,金銀首飾,“紅包”應該屬于彩禮的范圍,應依法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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