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數罪并罰怎么算_如何計算數罪并罰的刑期?
特邀律師
我國數罪并罰多種原則混合使用
1. 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有一個最高刑為死刑,則僅執行死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2. 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① 單罪管制是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但是不能超過3年
② 單罪拘役是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但不超過1年
③ 單罪有期徒刑是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時分兩種情況:
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 對附加刑的處理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注意:罰金與沒收財產屬于不同種類的附加刑,應當分別執行。
總結: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無期(最高刑)+其他刑=無期(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則,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一般犯罪的并罰,執行刑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無期除外)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發現漏罪,先并后減。
① 新發現的漏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進行并罰,最后減去前罪已經執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決前有兩個罪,先并后減時,并罰時的“數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兩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選擇,而是在先前兩罪并罰后的執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選擇。
③ 對罪犯減刑后,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之后(再犯新罪,先減后并),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① 新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先減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發現漏罪:先解決漏罪,再解決新罪,即先并后減再并。
③ 注意一種特殊的情況:總和刑期不滿35年,但是并罰后需超過20年。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對于漏罪,先并后減。例如前罪已判16年,已經執行3年后,發現還有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起21年,最高盤20年,再減去3年,應該執行17年新罪,先減后并,前罪判16年,執行3年,發現新罪,判5年,先減去已執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還要共執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觀惡性大,從上分析看處罰要重些
刑法中數罪并罰的計算方法:
1.多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按刑法規定最高不能超過年限。
2.有期徒刑總和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還是要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3.法院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除外,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
4.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并科原則。
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并罰計算很簡單
1.甲犯盜竊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4年和7年,那么就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一下,法院確定一個具體的刑期就可以,即是7年以上11年一下確定,管制、拘役都是這樣計算,但是別忘了管制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
2.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數罪并罰最高刑期不超過20年,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犯強奸罪被判處11年,同樣就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一下,打但是總和刑期超過了20年但不超過35年,這個時候刑期就在11年以上20年以下確定,多的一年算便宜他的。
3.有期徒刑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不超過25年,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犯強奸罪被判處11年,又犯故意殺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36年,那么人民法院就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確定刑期。
4.死刑、無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種,甲犯故意殺人判處死刑,又犯搶劫判處11年,死刑吸收有期徒刑,只執行死刑
計算方法主要是以下原則和方法,最后有個例子結合才能最直觀:數罪并罰的原則:數罪并罰,一人犯數罪,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刑罰之間合并執行的方式。
1、并科:簡單相加,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并科原則的使用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主刑和附加刑;罰金之間。
2、吸收: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適用吸收原則的有:有判處死刑的時候,主刑只執行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決處無期徒刑的時候,主刑只執行無期徒刑。
3、限制加重:將數罪分別定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數罪并罰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采取上數不同的原則。
1、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并后減”的并罰方法。2、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后并”的并罰方法。也就是說:漏罪并罰——先并之后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余刑與新罪之刑進行并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先并后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并,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并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先并后減再并”。擴展資料: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69條)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0條)
羌笛何須怨楊柳,春風不度玉門關。
秦時明月漢時關,萬里長征人未還。
秦時明月漢時關,萬里長征人未還。
枯藤老樹昏鴉,小橋流水人家,古道西風瘦馬。
數罪并罰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數罪并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于數罪并罰的,分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舉例說明: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奸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罪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