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立遺囑的有效嗎_父親寫的聲明能做遺囑嗎?
特邀律師
有那個時間跟精力去跟家人打官司,還不如自己去賺錢,為了父母那點東西跟兄弟姊妹爭的面紅耳赤,實在難看,母親不愿意給你估計也是有原因的吧?有的東西不屬于你,即使你爭來了也會從別的地方給出去,說不定還多給出去。
有的家風會遺傳真的!
自己寫遺囑可能會導致無效。如果法定繼承人懷疑遺囑有效性,比如說他可以說這個不是本人寫的,鑒定字跡是個很復雜的事情,同一個人寫字不同時期甚至不同時候寫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樣是吧。他還可以說這個遺囑不是在正常環境下寫的,比如說受到威脅,還可以說是在神志不清等狀態下寫的,總之,如果法定繼承人不認這個遺囑,要找遺囑繼承人扯皮是有很多辦法的。所以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最好這樣寫。
一是,只能處置屬于自己的遺產。比如夫妻婚內房產,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寫遺囑就不能寫,把哪個房子給某某人,要寫,把哪個房子屬于自己的一半給某某人。同樣,銀行存款,其他財產等也要注意這個問題。
二是,保證遺囑有效性。可以請兩三個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讓他們幫助錄像,說明你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脅迫,神志不清等問題。邊寫邊錄,自己也可以在錄像里面說一些話。寫完后朋友簽字作見證人。
因為現在的房產一般價值都比較大,家里老人壽命也越來越長,可能出現中間一輩先于前輩過世等問題,中間一輩如果兄弟姐妹比較多,遺產問題就會很復雜,所以早立遺囑是對的,我覺得這個觀念需要推廣。我跟我老公說這個問題,他反對,說不吉利,不過我還是想找個機會寫個遺囑,畢竟世事難料。
自書遺囑也有效。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按形式分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強。口頭遺囑待緊急情況解除后,應該改為其他形式的遺囑。
題主所說,父親想立遺囑把房子給兒子,母親同意但不想公證,這樣的遺囑形式是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也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要求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自書遺囑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遺囑內容必須明確。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真實表達自己的意志,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在遺囑上親自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確需修改的,應當在修改內容的旁邊注明變動字數,且同時在修改處另行簽名證實。
符合以上形式的自書遺囑,才是內容詳盡的遺囑,屬于有效的遺囑。
遺囑好不好使,要看必備要件
首先,自然人可以根據現繼承法和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的財產,遺囑有效。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其次,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年、月、日有效。無年月日無效。
再次,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列舉的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并沒有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因此自書遺囑只要符合必備法律要件,就為有效,好使。不具備要件的,就無效,不好使。
如果母親立遺囑針對的是她與父親的共有財產,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過父親的的那一部分遺產,是應該有母親和子女平分的需要看你父親的聲明是否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在緊急的情況下,兩名無利害關系人見證,口述遺囑內容。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
公證遺囑是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如果你父親的行為符合自書遺囑或囗頭遺囑的構成要件,可以作為遺囑。
怎樣的遺囑才算有效
我國《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并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
如果能證明該遺囑是根據立遺囑本人的意愿所寫(即該遺囑屬于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且有老人本人簽名(有無老人的手印不重要),一般是認為有效的。但也有特別情況,比如:
1、在立此遺囑前,立的有公證遺囑,且沒有將公正的遺囑進行公正撤銷的,應該以公正遺囑為合法遺囑,該遺囑無效。
2、其它合法繼承人能夠拿出其它遺囑(即遺囑不止一份),則后立的遺囑有效。
3、若有證據證明兩位老人在立此遺囑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立的遺囑無效。
4、若有證據證明兩份老人在立此遺囑時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則其所立的遺囑無效。
無其它情況,一般是可以認定該份沒有公正的遺囑有效的。
隨著科技的發展,又出現了錄像、打印等形式的遺囑,這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歸結到前面5類里去。
立遺囑時,為保證真實有效,務必做到規范。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這個一般沒問題。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注明日期。記得簽名、按手印,不然還得去字跡鑒定,很麻煩。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注明日期,所有見證人和遺囑人要簽名。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立的,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種情況可能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1. 找親戚等熟人當見證人。
很多老百姓立遺囑的時候,以為只要找人見證就行了,所以往往找最容易找到的,比如家屬、親戚、好友等。要知道立遺囑的見證人必須是毫無利害關系的,而且要2個人以上,如果其中1個見證人存在利害關系,遺囑就無效了。
利害關系的范圍很廣,比如和繼承有關系,比如有債務債權關系,一切有可能影響到財產處置的關系都不行。
2. 先后立了幾個遺囑。
有的人先后立了幾個遺囑,都是真的,但內容卻不完全一樣,怎么辦呢?按照規定,時間存在先后的,一般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存在幾種不同形式的,比如有錄音的,有代書的,有公證的,則無論時間先后,以公證遺囑為準。
3. 遺囑里包括了別人的財產。
有的老公立遺囑,以為自己家的東西都是自己的,都有權處置,忽略了老婆也有份。按照規定,遺囑只能處置自己的財產,如果里面包含了部分別人的財產,這部分無效。
父母在世時立下的遺囑,是對他們共有財產的分割。
母親去世了,那母親的那部分就無從更改了。
父親這時候還是可以對他自己的那部分(一般是一半)重新立遺囑,以最后的為有效。
所以原來的遺囑母親那部分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