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房產_夫妻單方欠債,可否執行共有房產的一半?
特邀律師
對于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的共有房屋的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對于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的共有房產,在訴訟中就應該先去房管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涉案房屋的登記材料,然后提交給法院并申請法院查封,避免被執行人在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
第二、查封被執行人的共有房產,一般法院會通知被執行人和房屋共有產權人。此時可以先通過法院調解或者談判的方式,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目的是通過協議分割房產,此時共有人對于房屋共有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共有人愿意購買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共有份額,則申請執行人則可以直接執行購房款,則可以省去評估、拍賣程序,快速實現債權。
第三、如果共有人不同意購買或者分割房屋份額,同時對法院執行共有房屋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提析產訴訟的,此時執行法院一般會依法中止對該房屋的執行。一旦通過上述程序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房產中所占的份額或者共有人未提異議但通過不動產登記簿、房產證可以直接判斷房屋份額占有情況。執行法院就可以啟動該共有房屋的評估、拍賣程序,但應當通知共有人參加拍賣,因為共有產權人此時仍然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對于司法拍賣的房屋變價款,一般法院會先保留共有人份額的變價款,然后扣除房屋的評估費、執行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最后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執行款,如果有剩余的錢則退還被執行人,如果仍然不足清償,則可以繼續執行。
最后,如果被執行人與共有人之間屬于夫妻關系且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時需要判斷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可以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無需分割),如果屬于個人債務,可以半額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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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謝邀。
夫妻單方欠債,可以執行共有房產的一半。
一、如果夫妻單方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即使是以為個人名義借的,仍然算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共有房產。畢竟共同的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如果除了房產之外再無其他資產可以用于還債,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二、如果夫妻單方欠債,如果一方為了自己單獨的事情借款而且僅僅用于個人開銷,這屬于個人債務,不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僅涉及共同財產的個人部分。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如果協商不成,共有人可以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為提起析產訴訟。那么按照訴訟后的判定來確定。
俗話說,“十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希望雙方多理解,多包容,互相扶持。
那得看買房時房主是誰,你老公出資多少,如若名字是你的,老公沒出錢,不應該拍賣。
有可能被查封,但不一定被拍賣。
這個需要具體分析: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的規定,夫妻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的份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規定,如果該共有房產為家庭唯一住宅,是家庭生活必須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不能予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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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訴法)有關執行程序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家庭或者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又無其它財產可執行的話,你的申請執行就進入了中止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時再恢復執行。
民法規定了:在財產執行程序中,要保障被執行人必需的生產資料(物資),生活用品和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