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產生非法占有目的_非法占有目的認定?
特邀律師
非法占有是指無合法根據取得、控制他人財物。目的是動機所趨向的結果。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地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回扣、貪污、受賄、騙取而占有公私財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一、行為人是否存在虛假的承諾。這對于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關鍵。
二、行為人有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償還能力的有無是債權人作出是否借款決定的最重要依據,可以分三種不同情況:首先,行為人具有完全償還能力。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償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對方借款,但沒有任何履行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償還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償還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為人具有部分償還能力。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有積極準備還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用于投資經營,即使最后未能全部還款,也應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為人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從借款到案發一直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還款行為,卻依然蒙蔽對方,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后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司法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借款的處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隨意性,通常行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揮霍、從事非法活動等,或者直接攜款潛逃,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行為人的事后表現。行為人事后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志之一。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辯解。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巧舌如簧、狡詐多端,到案后會使用各種理由為自己辯解。
依我之見:這種行為仍屬于違法行為,如果侵財數額達到法定‘’數額較大‘’,則因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分別構成了‘’盜竊罪‘’或‘’職務侵占罪‘’。
一,如果該盜竊酒店客房內旅客財物的竊者,屬于混跡于社會丶流竄至酒店乘旅客不備而秘密竊取旅客的隨行財物(旅行包,以及包內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等,己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盜竊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如果該竊者所盜財物不夠刑事處罰標準,并屬初犯者,公安機關將對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行政拘留或罰款等。
二,如果該竊者屬于‘’酒店內部工作人員‘’,比如客房部的服務員丶保安等人員,利用保安或打掃客房清潔衛生或整理客房的工作崗位的便利條件,乘旅客不備如出外之機竊取旅客旅行包箱的行為,這就是俗稱的‘’內鬼‘’,又叫做‘’監守自盜‘’的行為,這種利益自己工作崗位的便利條件盜竊旅客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構成‘’職務侵占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法律上為什么要將同樣是盜竊旅客財物而要分別定‘’盜竊罪‘’,或者職務侵占罪‘’呢?
就職務侵占罪而言,如果屬‘’內鬼‘’的‘’監守自盜‘’,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除追究盜竊犯的刑事責任外,旅客還有權將‘’酒店‘’作為被告主張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酒店‘’保證顧客人身丶財產安全的法律義務。
四,至于‘’非法占有(盜竊)顧客已退客房遺留在房間財物‘’,雖然顧客已退房結束了雙方合同關系,但是,依行業習慣和旅客曾與該酒店的合同關系,酒店仍依法有對顧客退房后遺留財物的代為保管的法律義務,如果竊賊或‘’內鬼‘’竊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仍屬于構成犯罪的行為。
所以,旅客在酒店一旦遭迂盜竊致人身財產損失的,可以充分利用刑法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從你手里收錢時就想自己任意使用你的錢而沒有打算一定要還給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分子明知沒有自己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例如,有的理財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幾千萬,自有資金實際不足10萬元。公司通過向公眾宣傳自己經濟實力并以理財名義騙取上千萬甚至上億資金,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資等費用后,根本沒有償還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的能力。
-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吸收公眾上億資金,有人聽信后將錢交給理財人員后,公司負責人攜帶集資款逃跑,等投資人再去其辦公地點時已人去樓空。
-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上千萬甚至數百億資金,公司將集資款用于購買豪車消費、出入高檔場所消費等,還有的用于境外賭博,有的包養情人,為情人購房購車,集資款大多數沒有用于他們所稱投資活動,犯罪分子無法償還投資者本金和收益。
- 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公司將集資款用走私、販毒違法犯罪行為。
-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公司將集資款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境外,或者將集資款轉托給親朋好友隱藏,或者夫妻假離婚分割共有財產,致使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無法得到償還。
-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 以支付幫助獲取資金的中間人高額回扣、介紹費、利差、提出的方式獲取資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資金不能返還的。一些理財業務員受公司高額回扣驅動,通過各種方式動員社會人員辦理理財投資業務,公司向業務員支付高額提成。
- 將資金大部分用于彌補虧空、歸還債務,導致資金事實上無法歸還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集資款被其用于償還以前經營所欠債務,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
- 沒有實際經營可以預期的贏利業務而大量騙取資金的,導致資金無法歸還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謊稱自己投資項目盈利可觀,鼓動社會公眾積極投資,實際該項目不掙錢,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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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
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用于消費的少量資金未超出預期收益,即使事后因經營失敗無法歸還集資款,也不能據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擴展資料
根據《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參考資料來源:
‘’法律上必須定侵財罪中的詐騙罪!‘’
依我之見: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進而由法院通過民事裁判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行為,且量刑在虛假訴訟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為什么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方法非法侵財產不能定虛假訴訟罪,而必須認定為侵犯財產罪呢?
一,全國人大二○一五年通過的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的規定,并將其編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其中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條款的法律規定就是處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定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那么,如何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呢?
A,從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目的上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訴訟是手段,目的不是為了妨害法院的訴訟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個,就是為‘’侵犯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從侵害客體上講,‘’虛假訴訟罪‘’犯罪行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益;而‘’侵犯財產罪‘’則是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C,從客觀表現上講,主要是偽造債務丶債務的書面手續,比如借條丶欠款丶收條丶結算單簽名…等等各類財務財物類債務債務手續;同時,也有與第三人‘’事先共謀‘’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在庭審中達成虛假調解而結案,通過法院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裁定,同時,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d,從犯罪形態上講,‘’虛假訴訟罪‘’在犯罪形態上是‘’行為犯‘’,即只要從向法院的訴前保全丶起訴,到申請執行的任何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偽造行為,立即構成‘’虛假訴訟罪‘’;而‘’侵犯財產罪‘’則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并且須法庭最終判決并執行來確定犯罪‘’既遂、未遂‘’來區別。
e,從罪名的確定來看,‘’虛假訴訟罪‘’定罪只有一個罪名,而‘’侵犯財產罪‘’是個類罪名,具體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詐騙罪丶侵占罪丶貪污罪…等等多項選擇性罪名;
f,從量刑上講,‘’虛假訴訟罪‘’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罰金,情節嚴重的才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侵犯財產罪‘’的‘’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貪污罪‘’,最高可以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判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或逃避現實應當兌現的合法債務‘’,如果該案在量刑上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依法就必須選擇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財產罪‘’類罪中的‘’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量刑較輕的‘’虛假訴訟罪‘’來定罪處罰,才叫做‘’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法辦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