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未約定補償是否需要遵守_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王勇(化名)入職通達公司(化名),勞動合同期限三年。通達公司是一家計算機軟件開發公司,與王勇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一并簽訂了競業協議。競業協議約定,王勇離職后1年內不得從事與通達公司同行業競爭類型企業,通達公司每月向王勇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人民幣3000元,王勇違約需向通達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2017年6月,王勇自通達公司離職。離職后通達公司未向王勇支付任何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因此在離職后的第7個月,王勇順利入職了與通達公司存在競業關系的萬通軟件開發公司(化名)。通達公司咨詢律師可否要求王勇支付違約金。
該案中王勇與通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競業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一年,那么在這一年內除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外,王勇均應履行競業協議內容。因通達公司長達七個月未按照約定向王勇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故王勇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解除競業限制的仲裁請求。本案中王勇沒有要求解除競業協議,故競業期限內王勇不得到與通達公司存在競業關系的企業內任職工作。
王勇在競業期限內入職與通達公司存在競業關系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競業協議,通達公司有權按照競業協議約定要求王勇支付違約金。又因競業期限未屆滿,通達公司在補足尚未支付給王勇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王勇繼續履行競業協議。
我是法小二,我是你的法律咨詢師,歡迎關注我,了解更多法律常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⑦
歡迎在評論區發表不同意見和觀點
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協議之一,還有一個服務期協議,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其他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均為無效約定。
因此,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需遵守的協議,用人單位需按協議支付勞動者競業禁止補償,勞動者需遵守競業禁止要求,如有違反,勞動者需要支付用人單位合理的違約金。
另,如果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三個月未支付勞動者競業禁止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協議后,勞動者擇業自由,無需再遵守競業禁止協議。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你!
謝東友律師事務所邀請!東友事務所的評論我已看過,這方面我非專業,只能說說個人見解。
在我們非專業人士來說,竟業合同說白了,就是商業保密合同的一種。現代社會發展是日新月異,相對的無論是在軍用,還是民用科技產品方面,都在以無以形容的速度在創新發展,所以就有了竟業合同的出現,用來保護其產品的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的競爭力,這已是商業公司的通用合同條款。
入職簽了竟業合同,卻未約定補償金,個人認為這一般都是公司有意為之,留下此空白,如入職者在離職時,沒有向公司追討,那么公司又可省下一筆不菲的補償金,如果入職者追討,其公司也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所以這應該是公司刻意埋下的伏筆。
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沒有與公司約定補償金,公司都會有個不算公平的補償金給付的,否則一旦進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司將得不償失,再說合同本身永遠都是公平公正的,合同并非只針對一方有效,即使未約定補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公司該負的法律規定之責任。所以我的結論是,在正常離職情況下,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謝謝!(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