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性質是指什么_什么是借款期限?
特邀律師
《貸款通則》第1條規定,“根據《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從這一意義上,貸款通則的定性應當是規章。
當然,一些法律文件雖是由部委制定,但不一定是部委規章。例如一些法律的實施細則,其是直接對法律加以解釋、補充、完善、具體化,名稱也叫做某某法律實施細則,雖然可能是國務院授權某部門起草甚至來發布,但不應當等同于規章。我初步認為應當將違反實施細則等同于違反法律。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生合同糾紛。 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1、有效期限是指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時間范圍,借款方從貸款方取得第一筆貸款到還清全部貸款所占用的時間。
2、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
長期借款,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的各項借款。為了反映企業的各種長期借款,應設置“長期借款”賬戶,用來核算各種長期借款的借入、應計利息、歸還和結欠情況。該賬戶屬于負債類,其貸方登記借入的款項及預計的應付利息;借方登記還本付息的數額;期末余額在貸方,表示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息數額。該賬戶應按貸款單位設置明細賬,并按貸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需要說明的是,預計的長期借款利息應通過“長期借款”賬戶進行核算,而不是記入“預提費用”賬戶。長期借款費用應根據長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間分別記入 “長期待攤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財務費用”等賬戶。企業借入長期借款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將借款存入銀行,由銀行監督隨時提取;二是由銀行核定一個借款限額 ,在限額內隨用隨借,在這種方式下,企業在限額內借入的款項按其用途直接記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賬戶。企業長期借款的償還也有不同的方式:可以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也可以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還可以是分期還本付息。帳務處理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項借款。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分別“本金”、“溢折價”、“交易費用”等進行明細核算。三、長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借入長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溢折價)。(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長期借款的利息費用,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長期借款折價和交易費用攤銷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溢折價、交易費用);攤銷的溢價,做相反的會計分錄。(三)歸還長期借款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應轉銷該項長期借款的溢折價和交易費用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溢折價、交易費用);轉銷的溢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四)企業與貸款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比照“應付賬款”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的攤余成本。長期借款業務的會計處理:企業借入的長期借款,除應按規定辦理借入手續外,還應按期支付利息,并按規定期限歸還借款。因此,長期借款的會計處理應反映長期借款的借入、利息的結算和借款本息的歸還情況。
借款和墊資都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并沒有明確的定義。
一般認為,借款是指經常性的、并不是特別急用的、期限比較長的借貸。
如果是銀行借款利息,一般是年利率6%到10%左右。如果是其他小貸公司,年利率一般是18%左右。如果你是向其他民間主體借錢,比如說個人或者企業借貸的,利率一般是自由協商,有的是無息,有的利息可能是年利率6%-24%左右。
墊資一般是指非常急用的、只是短期周轉幾天的那種借款,據我所知,民間墊資的利息非常高,一般是每日千分之1.5至千分之2,換算成年利率就是55%至75%。
因為人家墊資賺的就是這些快錢,看準的就是你急用。
民間借貸的性質就是民事法律關系,只要合同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它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