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證明責任分配_僅有借條的借錢案,法院能判決勝訴嗎?
特邀律師
見證人是見證存在借款、還款事實存在的證明人。
實務中,見證人的作用非常大,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如果見證存在借款或還款關系,法院應予依法認定該證明關系成立。當然,如果見證人作偽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見證人如果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的,應依法出庭并以證人身份如實向法庭陳述所要見證的事實,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見證言詞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要注意區分見證人和擔保人,見證人不是擔保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借條在民間債務糾紛當中是一個非常有利的證據,通常情況下法院會以借條作為憑證,作為判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
但是在現實當中并非有借條就可以告贏官司,有些借條是在一些不平等的情況下簽約的,即便借條上的簽名是由當事人簽,但如果符合以下條件,那借條是無效的:
1、借條由限制行為能力簽名。由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判斷力有限,不能做出正常的判斷,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借條一般都是無效的,不受到法律保護。
2、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借條。
3、在借條關系當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錢的,則借款合同無效。
你題目說起訴方有借條,但被告方沒有真實收到錢。對于這種情況,首先你要確定借條上的簽字是否是被告方親自簽名的,這個可以向法院申請做筆記鑒定,如果法院鑒定結果顯示借條上的字確實是由被告簽名的,那就要看是否和我們上面所列舉的這三種情況符合,如果符合我們上面所說的這三種情況,即便借條上的簽名是被告真實簽的,那也是無效的。
如果起訴方手里有借條,但被告方確實沒有收到錢,那這種情況我覺得應該是起訴方通過脅迫的手段迫使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類似的事情在現實當中經常會發生。對這種借條,起訴方想要獲取法院的支持,就必須提供更加充足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起訴方可以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是把這個錢借給了被告,這些證據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幾種方式:
1、轉賬記錄(包括銀行卡轉賬,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或者其他轉賬方式)。
2、人證。可以提供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證人作為人證。
3、物證。這些物證包括錄音錄像,哪怕是偷拍的,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可以成為有效的證據,也可以獲得法庭采信。此外還可以提供短信、QQ、微信等聊天記錄。
4、資金使用記錄。比如被告在比較吻合的時間使用了比較吻合的資金進行轉賬或者購買相關的東西,這樣也可以作為借錢的有利證據之一。
起訴方可以提供以上一種或者幾種料作為證據,如果材料真實,法院一般都會判定起訴方勝訴。但是如果起訴方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對借條加以證明,那法院就有可能判定借條是無效的,這樣被告就不用承擔起償還責任。
當然除了起訴方舉證之外,被告方也可以提供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可以提供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或者是錄像錄音等有效證據證明自己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借條,這種情況下借條也是無效的。
法院的這種判罰,我認為合理合法。
我們有很多人忽略了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很多債權人談到借債,總是一個論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甚至有一部分人認為:我借給你錢,怎么可能不要利息。
但民間借債最基本的特征是:基于關系和感情發生的借貸關系,你不認識張三,你會借給他錢嗎?你和李四關系不好,你會借給他錢嗎?
你只有一張借條,沒有任何其他能夠證明將出借款交付給債務人的憑證或者證據,法院判你輸是正常的。
①舉證責任上看。你主張別人欠你這么多錢,你除了要證明你們二人有借債合意之外,還應當證明你將出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這個舉證責任是法定的債權人的責任)。有人說,我有借條不能證明他借了我錢嗎?我說,也許你的借條是逼迫別人打的、欺騙別人打的。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可是真真切切發生過多起脅迫、欺騙打借條的事件(比如將一方灌醉,雖然沒有簽名,但將其的手印按在寫好的借條上等)。
②從情理上看。你說別人借了你的錢,那你肯定能拿出交付借款的相關證據。常理上,誰家里會沒事干,放著十幾幾十萬的現金,等著別人借?如果你家是這樣,那你就是以借貸為生、就是職業放貸人。所以,你肯定能夠提供取錢、轉賬、人證等能夠證明交付借款的證據。
所以,法院的判罰,我認為合情合理合法。
民間借貸中有時僅有借條,法院也會判決勝訴的。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在傳統的民間借貸更多地存在熟人社會中,基于親屬、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會關系,建立在誠信和互信的基礎之上,是因為生活所需向他人借點錢急用。大多出借人只是想救人所急,也沒有賺取高額利息想法。借款人有時也就僅向出借人寫了一份借條,拿錢就走了。這樣,當雙方發生爭議時,原告雖僅持有一張借條,但能夠說明借錢的過程及各環節,具有合理性,被告又無法否定的,肯定會勝訴的。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下資金需求不斷膨脹,放貸人或專業放貸人大量出現,高利貸和高額的利潤刺激一些人鋌而走險。致使放貸人在借貸發生中采取寫條不給錢、多寫少給錢,更有甚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向借款人反復索要。例如一個借貸案件,借款人寫了借條和收條,寫明收到借款30萬,并注有轉款20萬,現金交付10萬。在轉款20萬后,在出借人轉款的明細中顯示尚有余款15萬元。原告持借條和收條主張30萬。這就需要原告對借款的金額是否實際發生作出合理說明,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就要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僅有借條,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當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但是,在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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