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證是什么意思_房產證上劃撥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指的是房產建設用地是屬于劃撥性質。
還有一種性質是出讓性質。
劃撥性質的土地上的房產性質一般為經濟適用房類,房產證的辦理比較麻煩。手續多,辦理周期也比較久。
出讓性質的土地一般指的都是開發商建設的商品房。也就是開發商先要買下土地使用權才開始建設商品房。
劃撥是土地性質,跟土地有關的性質只有兩個,一個是出讓,一個是劃撥。出讓就是國家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個人或者企業,這個個人或者企業就擁有了這塊地的使用權,期限一般是40年,50年或者70年。住宅用地一般是70年,平時大家說的產權70年就是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70年。現在的政策是到期后自動續期,無需申請和繳費。而個人或者企業取得出讓的土地的時候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跟出讓對應的就是你房產證上的“劃撥”,劃撥一般是國家的政策性行為。劃撥的最大特性就是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也沒有期限。但是劃撥的土地有嚴格限制,我們平時說的小產權房就是劃撥的一種,是不能辦證上市交易的。所以你房產證上寫的是劃撥,就注定了你不能正常買賣過戶。
1、行政劃撥土地:也就是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出讓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劃撥性質是指劃撥用地,劃撥用地是我國特有的項目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審批權限的各級政府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和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向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建設項目(項目使用的單位)無償供應的土地。 劃撥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終止日期為批準供地的本級政府認為應該依法收回時止)。 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規定,我國現行的劃撥用地的主要項目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特殊項目(如監獄等)用地。 當劃撥用地的條件改變,劃撥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單位必須向政府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改無償劃撥為有償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