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私闖民宅的人怎么處理_私闖民宅被打犯法嗎?
特邀律師
可分為兩部分判斷:第一,對于私闖民宅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第二,對于打人行為,尚未構成輕傷的(比如輕微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輕傷及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一般而言,打人行為較私闖民宅行為重,若構成故意傷害罪后一般不再追究私闖民宅行為,但可作為量刑的加重情節。
算不算正當防衛,看具體情節。
一般來講,正當防衛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對方的侵害已經結束,或者還沒有發生,則防衛就不算正當防衛。例如,某甲昨天上門打架,將某乙打傷,某乙今天又將某甲打傷,則不算是正當防衛。
第二,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所謂限度,就是與不法侵害相適應。例如,某甲打了某乙一耳光,某乙還手將某甲打斷一條腿,這就不能算正當防衛。
第三,當加害者侵害停止或有畏服的表現時,防衛應當及時停止。否則就成了防衛過當。如小偷偷了當事人一件衣服被發現,當事人講小偷綁住毆打兩個小時致使小偷死亡,顯然就是有問題的。小偷既然已經被綁住,已經沒有傷害當事人的危險,就不應當繼續毆打。
第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屬于正當防衛,一般如果鬧事者跑到對方家里鬧,會適當放寬認定標準,如果沒有進入家里,會適當從嚴認定標準。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私闖民宅的人未對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打傷不屬于正當防衛,仍要付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一種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有人闖入,這個闖字很重要,那肯定是來者不善,第一,闖入者是否給我報警的機會,第二,闖入者對我會是傷害還是兇殺,或者傷害我到幾級,第三,等我明白我被傷害了,我是否有自衛能力,第四,我把闖入者打傷,會賠多少醫藥費,第五打死,會被判多少年。第六,如果自衛中殺死對方,我如何自證,第七,如果對方沒死反汚我故意傷害,我如何自證。第八,如果無法自證,我被判刑,那么起訴費醫藥費由誰負擔,第九,如果我和闖入者同歸于盡,我的財產受到損失被破壞,找誰賠還是死了認倒霉。為什么我們的法律這么復雜,我的腦子不夠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