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半個月辭職合法嗎_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讓我提前走合法嗎?
特邀律師
這個老板真的不厚道。本來你是上個月15號來的,到這個月15號離職,已經能上完一個月的滿勤了,他完全應該給你開一個月的工資,而不該是扣你半月的錢。到現在連半個月的工資也不給了,又要讓你干到月底,等他們再招到人,才會給你開錢。他的這個說法實在是太不講道理了。
但他可能是因為你突然提出辭職,而他們暫時沒有新的人員接替而懊惱,才會拿工資要挾說讓你干到月底,等他們招到新人,才肯放你走。你說你17號要回學校,說明你從一開始就打算只干一個月的短期工。這一點你可能沒和老板說明,才導致了他現在的惱怒。不知你當初來的時候是不是存有僥幸心理,故意隱瞞短期工的目的,覺得干了了,老板不會不給你工資的,沒想到遇上了一個刻薄的老板,才會出現這些糾纏。
所以這是一個經驗教訓,如果以后再出去打工,一定要把該講的都提前講清楚。像這樣的你明確告訴老板你大概能干多少天,也要老板給你一個明確的回復他會給你多少錢,雙方達成一致后再開始工作。不要出現這些不必要的麻煩了。
至于這一次的工資,如果和老板協商無效,那就只能報警,走法律渠道。咱也不能白白的干一個月不是。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提前辦理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合同解除權。但是,由于單方解除權是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消滅,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規定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這30天是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保持生產經營工作連續性的期限。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可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置,提前讓勞動者離職。
公司辭退員工也是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離職要員工提前一個月報備很公平。
首先,一個有責任心的人,無論走到哪里都是很受歡迎的。所以,完成好工作交接正是責任心的體現,不能讓別人提起來就是一頓抱怨。無論交接工作本身,還是公司考慮接棒人員的安排,都是需要時間的。
其次,新公司會做入職調查,倘若舊東家的反饋很重要。所以,我們要站好最后一班崗,人離開公司也要給別人留個念想。即使因此延誤去新公司報到的時間,也要認真完成最后的任務,這也是你給新公司的第一個好印象。
最后,離開自己的團隊,有很多人可能這輩子都不會再見了。好好跟自己朝夕相處過的同事說再見,無論曾經是否爭過功,拌過嘴,過好好地說句抱歉。前塵舊事都畫上圓滿的句號,然后輕裝上陣。Good luck 對所有人說。
這個你得參考一下《勞動法》中辭職規定,所屬公司的辭職規定也許并不是《勞動法》規定的一樣.一般來說辭職只需提前15-30天天申請即可(除特殊工種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