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健在房產怎么繼承_父母親只有一套房產如何給下一代?
特邀律師
1、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子女、配偶。原則上平分,和戶口無關。
2、在繼承未完成前,不能賣房。
在賣房前,你需要進行兩個步驟:
(1)辦理繼承公證,確定繼承人
(2)拿到公證書后,辦理房產過戶
這兩個步驟的具體內容,可以看我寫過的專題文章或者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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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屬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后,房產的一半成為去世方的遺產。由相應的繼承人繼承。所以現在房子的產權人包括這些繼承人和父母在世一方。賣房的話,需要所有產權人同意,才能辦理相應買賣手續。
您好!
這種情況下,首先要判斷的是,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在世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是在世一方個人財產,房產可不做處理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就要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因此,題主的問題有兩個關鍵點:房產的歸屬、房產的繼承。以下分別就這兩點做一個說明。
房產的歸屬
這里需要向題主闡明的第一個觀點是:房產登記為夫妻中一人名字,不意味著房子一定屬于個人。
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我國不是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么?房產的產權人不是以登記為準么?
但是,關于房產的所有權問題,有關的法律規定比較多,例如《婚姻法》。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獲取的房產,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反過來說:沒有用能夠明確證明的個人財產)購買、或者通過繼承或贈與且未聲明給個人的,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列舉幾種常見的屬于個人財產的情況,供題主參考。因為題主提到“房產是在世一方名下”,我們均以在世一方為主語:
婚前個人房產
婚后使用個人財產購入的房產(個人財產需有證明)
婚后繼承所得的房產、且在繼承時明確指定完全由個人繼承
婚后接受贈與所得、且贈與時明確僅贈與給個人
婚后夫妻共同獲得,但是夫妻之間有財產分割類協議、聲明僅歸屬于個人的
房產的繼承
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手段就是:繼承過戶。
這里需要想題主闡明的第二個觀點是: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可能“自然”獲得房產的全部產權,必須要辦理繼承手續。
1.為什么要辦理繼承手續?
這與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有關。
當一個人去世,其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變成“遺產”。遺產是要被繼承的,如果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執行。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
當以上繼承人中存在的情況下,就會發現:原本倆人掙來的房子,變成很多人都有份額了。所以——在世一方不可能自然就擁有了房產的全部產權。
如果不辦理繼承,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房產的部分產權處于“空白”狀態,沒有人有產權。房產不能進行任何處置(售賣、出租等),即便是居住,如果引起其他繼承人爭議,恐怕連居住權也難以保障。
2.如何辦理繼承手續?
處理的手段就是辦理繼承、過戶。
這里向題主闡明第三個觀點:繼承不要拖延,抓緊辦理,否則未來遇到的麻煩只可能更多。
關于如何辦理的問題,簡單闡述一下,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步驟(一):確定繼承人。
如上所述,遺囑繼承人(如有)、或者法定繼承人都有誰。
先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確定最終的繼承人。因為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因此,大家本著相互協商的角度,商量好誰接受、誰放棄。
這里僅做一個提示:盡可能將繼承權集中,別太分散。
步驟(二):繼承辦理。
協商會有兩種結果:大家都同意了;大家不同意、協商不成。針對這兩種情況,介紹一下主要的兩種辦理方式:
都同意了,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這種情況下,準備好材料(包括房產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去世人和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四大類),一起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不同意且協商不成,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有爭議。這種情況下,要走訴訟程序。判決結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步驟(三):辦理過戶。
繼承人拿著上面的公證書或者判決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您好!
題主這種情況(只有一套房),建議生前保留房產在自己名下,未來通過“繼承”的方式給到下一代。
我們知道,房產給到孩子,主要有三種方式:買賣、贈與、繼承。
其中,買賣和贈與屬于生前行為,老人在世的時候,就將房產的所有權轉讓出去,結果是房產就不再屬于老人,這種方式對于老人的風險很大。至于用什么費用作為說辭,個人認為,意義不大——對老人沒什么影響。
以下從兩個方面:繼承、以及其他給予子女的方式,分別做一個說明:
繼承
繼承是當父母去世之后,再將房產給到子女的方式。
1.先說說這種方式的好處。
對于父母來講,生前有保障。房子還在自己手里,處置權完全自己說了算。萬一遇到個什么事兒,老人的居住權、處置權全部掌握在自己手里,不會受到他人影響。
房產可以作為對子女贍養行為的約束。老人有財產,這筆財產子女能不能得到,看的就不是老人,而是子女。子女們對老人好,未來就能得到房產;如果對老人不好,能不能得到就不一定了。所以,可以用來當做保障自己晚年生活的籌碼。
有弊端么?也有,但是跟老人沒什么關系:
無非就是繼承手續麻煩點。
繼承辦理過程中需要產生一些費用,而且繼承下來之后的房子如果再行出售,還需要繳納20%的個稅。
但是,這些都已經與老人無關了。所以,在“保護自己晚年生活”和“未來產生費用”之間如何選擇?這是老人需要考慮的問題,切忌光算與自己無關的經濟賬,而忽略了對自己的保護。
2.如何利用財產,形成對子女的約束?
繼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定繼承,一種是遺囑繼承。(還有一種叫做遺贈扶養協議,這里不討論)。
法定繼承情況下,如果孩子們沒有什么過于傷害老人的行為,基本可以判定:肯定能得到老人的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老人可以指定繼承人。這里就不僅僅是“沒有傷害老人行為”的問題了,而是要看是不是對老人好。如果不好,完全可以指定繼承人,讓自己的子女都得不到。這樣的話,房產的約束作用就能得到充分發揮。
遺囑繼承相對于法定繼承的好處在于:
可以指定繼承人。指定的繼承人可以不是法定繼承人。
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遺囑繼承情況下,如果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繼承所得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對于繼承人家庭婚姻不太穩定的情況,是最好的選擇。
所以,這里給出的建議是:
保留房產在父母名下。
通過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給對自己好的人,不僅僅局限于下一代。
其他方式
這里僅僅做一個簡述,不詳細展開。
買賣行為。如果生前把房子直接“賣”給孩子了,對于老人來講,基本不用有任何花費(父母只有一套房,如果年限滿五了,不需要花一分錢)。但是,買賣的結果是:父母不再有房產的所有權。房子產權、使用權都歸了別人,跟自己一點關系沒有。這種風險幾何,自行斟酌。
贈與行為。贈與行為有一個好處:可以附條件。例如,要求孩子們贍養。如果不贍養,可以認定為贈與無效。但是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贈與過戶完成,雖然存在追回的可能,但是很麻煩。找這種麻煩,個人認為有些得不償失。
所以,完全從老人角度,不建議采用以上這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