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_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這要三看
女兒的存折上只有女兒的名字,做為娘家的陪嫁,是種贈與行為。是用于女兒個人的穿衣打扮,還是用于小夫妻的共同生活。贈于用途不明朗,這就看存折贈與女兒的時間,是在領取結婚證前,這個存折,是女兒婚前的個人財產。
二看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之日及以后,女兒在女婿面前亮出存折,說明是陪嫁,我認為這個存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姻法》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是要看是否有約定。娘家有約定或夫妻二人有約定,這個陪嫁存折是女兒的,雖然是娘家贈與的,但屬于女兒個人接受贈與,是確定只歸女兒一方的,那就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娘家沒有約定,女兒也沒有約定,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看關鍵點是看是否有約定。《婚姻法》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四)的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為夫妻的一方財產。
我猜測沒有約定,那就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共有。離婚時陪嫁的存折按各1/2分割。有人說女方吃虧了,吃虧就在于沒有約定。為了防止陪嫁的存折在離婚時不被分割,那就有個書面約定,寫清這筆錢始終歸女方所有。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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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工資里面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原則上他是可以自由支配,他想把這部分收入全部拿去給自己媽媽養老,也是他的自由,但是問題在于他其他方面的生活開支誰來承擔?比如他那部分的房貸車貸子女養育費用還有他自己的衣食住行,這些每一樣都是要花錢的,如果他準備讓妻子來承擔這些開支,就必須要得到妻子的同意。所以,不是他拿一半工資給媽媽養老需要得到妻子同意,而是他讓妻子那一半收入來養活他和孩子需要得到妻子的同意。不要用孝道來綁架妻子,你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同時你對子女也有撫養義務,所以做好平衡,量力而行。
婚后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你題目當中的具體案情描述中提到了,你做了一個放棄所有權的公證,這個具體要看是什么樣的一個公證,如果你已經明確放棄了房屋所有權,那么該房屋有可能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