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_實質要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1、法律行為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2、要式法律行為是指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非要式法律行為則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包括:(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于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因為,它也具備前兩條。比如,催告債務的履行這種準法律行為,如果沒有意思表示就無法進行催告行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沒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按法定的內容發生,而不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因此,準法律行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為那樣,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即設權性。例如,催告債務行為,其效力并不按債權人催告的內容發生,而按時效中斷、行使解除權、追究遲延責任等法定的內容發生。可見,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具備前兩條,還要具備第三條時才能成為能區別于準法律行為在內的其他一切民事行為的獨立行為概念。有的民法學者在講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時,只提當事人、目的(即標的)與意思表示,這顯然是不夠完整準確的。因為,準法律行為也都具備這些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充分條件。如買賣與租賃法律行為,兩者除了均要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還要具備標的物所有權及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后者還要具備標的物使用權及其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有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代理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系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等等。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擴展資料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1.旅游法:狹義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廣義的旅游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旅游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旅游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旅游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旅游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3.旅游法的淵源:是指旅游法律規范的各種外在表現形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條例、法令和規章等4.旅游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5.旅游法律關系責任:是指認為人對其實施反旅游法律法規行為或違反旅游合同約定行為造成的損害所有必須承擔的賠償、補償、接受懲罰的不利后果。6.旅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點:7.法律補償與法律制裁的區別:(1) 實現載體不同。補償以財產為主,制裁以人身為主。(2) 目的與效果不同。補償的目的和效果是針對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針對責任方的。(3)成立基礎不同。補償與制裁的成立雖然都是以客觀行為為條件, 但補償成立的基礎是以客觀損害后果為主的。而制裁認定基礎主要是主觀過錯,雖然也考慮客觀損害,但考慮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主觀惡性程度,有時行為雖然不存在客觀損害,但可以根據行為的主觀惡性來施加制裁。8.旅游法的特點:(1)采用綜合立法模式。內容具有綜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強化旅游法的規范功能,發揮旅游法的作用。(2)以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確定了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制度,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確立導游人員合法權益保護制度。(3)旅游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充分考慮到了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與銜接。9.旅游法律關系的要素:①主體:是指旅游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旅游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②客體:是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③內容:旅游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旅游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它決定著旅游法律關系的實質。旅游法律關系的主體都享有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義務10.旅游法律責任的種類:(1)民事責任是由于違反民事法律性規定或違約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2)行政責任是由于違反年行政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表現為財產責任或人身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人的財產、某種資格或人身自由的懲罰。(3)刑事責任是由于違反刑法規定,有犯罪行為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重最嚴重的法律責任。
法的形式要件指的是法律,法律文件,規則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形式表達的產物。實質是指法律產生了什么實質性的影響,比如。有人犯罪,受到處罰。 因為人知道有法律約束而不去做違背法律的事情,這也是法律實質性的影響。
法律行為的分類:
1、以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為:單方行為;多方行為;
2、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分為: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為:意思表示行為,又稱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為: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為:自主行為;代理行為;
7、根據行為的公法或私法性質分為:公法行為;私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