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家庭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_父母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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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征得對方的同意,可以更改。否則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
你好!如果征得對方的同意,可以更改。否則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2第74號)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根據上述規定,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應經過離婚父母雙方協商,并取得協商一致意見后,方可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改姓是不可以的,改姓需要子女的親生父親同意才可以的,也就是說小孩的親生父母親都同意才可以改姓。
未滿18周歲小孩更改名字,是需要監護人帶上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進行變更申請的,父母離職若戶口沒有遷出,就需要咨詢帶上戶口本才可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兩個人必須同意,要不然修改不了,最后會法律訴訟風險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的一方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以后,不能隨意更改孩子的姓氏。
更改孩子的姓氏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同意才行。
但是孩子年滿十八歲以后 ,可以自己更改,自己喜歡的姓氏,即可以隨父親的姓氏,也可以隨母親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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