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給孩子改名字_父母離婚,給孩子改名字?
特邀律師
謝謝提問:
正常情況下,子女出生后,父母協商一致都會登記戶口確定子女的姓氏,這是順其自然的事。
但是,離婚后如果發生了新情況,女方把小孩姓氏變更隨女方姓,也是合法合事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就是指:離婚后,男方的小孩要保留男方的姓氏,撫養費由男方自己負責;女方既然出錢撫養女方的小孩,女方有權把小孩起姓氏隨女方。
誰出了子女的撫養費,子女就跟誰姓。
小孩要吃飯錢男方賴帳的,小孩歸女方了,女方給小孩改姓,是法律授權。
父母沒有離婚一方單獨的給孩子改名字可以但不妥,因為孩子是夫妻雙方的,夫妻雙方要相互尊重,還要診求孩子的意愿。
按現在的規定,改姓必須父母雙方都到場。而現在大多離異家庭都是媽媽帶孩子,孩子也基本都是父姓,所以,這也算是南權社會的一個特色吧,即使離婚了,男人什么都不管,姓氏權也是他的。
說個身邊的栗子:我朋友(女),孩子三四歲的時候離婚,從此孩子跟著她各種輾轉奔波,她前夫對孩子不聞不問,更不要說給什么撫養費了,想都不要想。孩子11歲的時候,那個前夫不知犯了什么事兒(可能是販DU,我猜測的),貌似判了死刑。朋友就想把孩子的姓改了,為此跑派出所跑了好幾回(我陪著去過一回),戶籍民警就一個回答:必須父母雙方都到場簽字才行。后來朋友不知想了什么辦法,還是找哪里開了什么證明,折騰了半年后終于把孩子姓名改掉了。不過她打電話告訴我的時候,說了一個信息:孩子滿14歲(還是16歲,我記不清了)以后,可以自己簽字改姓。
再后來,我也離婚了,離婚協議上已經寫明了男方不支付撫養費。我帶著這個協議去給孩子改姓,果真改不了。再后來,找了各種關系,終于把孩子姓改了,跟那個完全不負責任的人渣沒什么關系了。
不單是姓氏的問題,我還遇到個事,孩子初中的時候,有一個出國交流的機會,去辦簽證的時候,也是要求父母雙方必須到場。前夫離婚后怕承擔撫養責任(雖然協議上已經寫了不用他支付撫養費,我也從未找過他要一分錢),早早把全部聯系方式都換了,根本無法找到他。扯了半小時皮,最后一個女警給了個辦法:父親若實在無法到場,寫一個無法到場簽字的證明也可以。然后我找了個同事幫我寫了個證明,簽了個字,拿去充數,才算把孩子出國的事辦妥。當時警察也告知:孩子滿16歲以后出國,就不用父母雙方到場簽字了。
男方必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是男方的法律義務。離婚后男方不給撫養費,女方也不能給孩子改姓。因為給孩子改姓,必須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的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擴展資料: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的材料:1、與孩子生父協商改姓后,簽署的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2、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3、其它材料(特殊情況詢問當地派出所)。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的手續:給孩子改姓具體步驟如下:1、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2、其次,需要攜帶準備好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注意:離婚后孩子改姓,涉及到傳統觀念,也涉及到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在離婚后孩子改姓的問題上,雙方都要慎重。1、與孩子生父協商改姓后,簽署的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2、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3、其它材料(特殊情況詢問當地派出所)三、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續給孩子改姓具體步驟如下:1、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2、其次,需要攜帶準備好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注意:離婚后孩子改姓,涉及到傳統觀念,也涉及到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在離婚后孩子改姓的問題上,雙方都要慎重。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后孩子還未成年的,如果給孩子改姓需要征得孩子生父和生母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孩子的姓氏。孩子如果已滿18周歲可以自行前往派出所戶籍科變更姓氏。離婚后可以給孩子改姓,但是要具體看孩子的年齡且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
1、父母離婚后,更改孩子姓名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后,不管孩子歸屬撫養,父母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的撫養教育承擔共同的義務,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還應按時支付撫養費,因此在孩子未成年之前,關乎孩子重大利益的事宜,雙方必須充分溝通并協商一致,一切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進行。姓氏在中國具有特殊的意義,姓名是一個人符號,蘊含著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寄托著父母的希冀和祝福,也關系到社會的管理以及善良風俗,因此父母離婚后,在孩子的姓氏的變更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后夫妻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如果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或者偽造相應證明材料,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2、離婚后擅自變更孩子姓名,可以改回
父母離婚后,其中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甚至隱瞞對方,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有權要求將子女姓名變更回原來的名字(相當于“恢復原狀”)。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孩子以前的姓名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對方恢復孩子原來的姓名。
現實生活中,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往往是為了報復對方(前妻或前夫)。但是此種做法,不僅傷害了另一方及其親人的感情,激化矛盾,還侵犯了另一方作為父親或者母親的權益,導致孩子的生活和內心動蕩不安,甚至會讓孩子遭受嘲笑、歧視,交往出行諸多不便,隔斷、阻礙骨肉的親情紐帶,得不償失。因此孩子改名前應慎重考慮。
3、離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仍要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可知,父母離婚后,不管孩子歸屬,父母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舉例子如果孩子歸母親,且孩子母親擅自給孩子變更了姓名,那么孩子的父親仍然需要支付撫養費,不能因為孩子改姓而拒絕支付撫養費。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離婚后一方可自行更改子女姓氏的約定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父母離婚后,孩子變更姓氏的解答,孩子年滿18周歲或者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孩子姓名,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
當然可以改名字呀,到戶籍派出所就可以了。既然感情已逝,沒有留戀,那改名字也是天經地義。
這個問題給個專業回答,實踐中非常多人問。這里其實有兩個大問題:1、離異后,夫妻的一方,能否擅自給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2、離婚后,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支付標準能都變更?如何變更?下面從法律角度,詳細分析一下(如果您覺得有所受益,不妨點個關注&點個贊):
1、離異后,夫妻的一方,能否擅自給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
答案是不能!
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議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最高法《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后改名的,無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請。
2、如果離婚后其中一方想給未成年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過什么手續?
夫妻離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雙方父母必須到場外,還應提供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申請報告。當然,各地辦事機關對此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3、離婚后,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支付標準能都變更?如何變更?
有機會可以變更。首先,如果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簽訂的,基于契約精神,如果可以的話,不要想著去變更撫養費的標準!而且,這畢竟是自己的孩子!
其次,如果確實是需要去變更孩子撫養費支付標準的,一般需要符合支付方對撫養費的“負擔能力明顯下降”這一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而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可以就孩子的撫養費支付標準進行協商處理。基于以上原因,如雙方已經在離婚協議中協商確定了孩子的撫養費,一般情況下是應當予以執行的。但如果確實存在特殊情況,比如失業、嚴重疾病導致收入急劇減少等導致支付方對撫養費的“負擔能力明顯下降”的情況的,可以訴請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以上答案,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