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孩子改名規定_父母離婚了孩子能改名字么?
特邀律師
你好!如果征得對方的同意,可以更改。否則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2第74號)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根據上述規定,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應經過離婚父母雙方協商,并取得協商一致意見后,方可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當然可以改名字呀,到戶籍派出所就可以了。既然感情已逝,沒有留戀,那改名字也是天經地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于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參考資料:
兩個人必須同意,要不然修改不了,最后會法律訴訟風險
未滿18周歲小孩更改名字,是需要監護人帶上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進行變更申請的,父母離職若戶口沒有遷出,就需要咨詢帶上戶口本才可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嚴格地說,孩子變更姓沒有年齡的規定,只是變更年齡的時間不一樣,所需要的手續不一樣。
如果是在孩子10歲以前變更姓,首先孩子的父母雙方都要同意,并且雙方必須簽好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已經年滿18歲,必須征得孩子本人的同意。任何一方都無權私自變更孩子的姓。
另外,要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要在雙方簽字的情況下才可以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離婚后給孩子改姓是一個不大不小的問題,變更前一定要慎重考慮,改得太晚,孩子的升學、工作等因為姓名的不一致會有不必要的麻煩,一定要改的話,就盡量趁早。
希望能幫到你。
相關法規: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你若想給孩子改姓,只有兩個辦法:
1 與你溝通,取得你同意。
2 孩子10歲以后,他要是自己想改姓名,法律上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