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_法律中的物權大于債權?
特邀律師
應該是物權優于債權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于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于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即靜態的財產關系,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于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占有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系。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于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于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并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采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系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于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于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于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系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局部的財產關系,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于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么物權的效力高于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1、債權是請求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是支配權,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2、債權是對人權,而物權是對世權。3、債權是相對權,權利人只能對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物權是絕對權,其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負有尊重物權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義務。4、債權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賣,兩個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權具有排他性,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對于另一個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權,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5、債權是通過合同設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債權,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物權法定,物權具有法定性。6、債權的物權化,物權的債權化。農村承包經營權要解決的是農民對集體經濟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問題,是物權問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權債權化,既然其是債權,那么對其的保護就不如對物權這種絕對權、支配權的保護,所以又把債權用益物權化,這就是債權的物權化。7、物權與債權反映不同的財產關系,體現不同的經濟利益 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對作為物權標的物的物質資料的支配(使用、收益、處分),或者滿足物權人生產、生活的需要(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或者實現物權人的債權(擔保物權)。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債權人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取得債務人給付的財產,或者獲得債務人提供的勞務。8、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物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物質資料占有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關系,故物權為對世權,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任何人都依法負有不侵害他人物權標的物,不干涉、妨礙他人行使物權的不作為義務。債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特定當事人間的財產流轉關系,故債權為對人權,以特定的債務人(財產轉讓方或勞務提供方)為義務主體,特定的債務人依債的內容對債權人負擔給付財產或提供勞務等作為的義務。 9、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1).物權與債權都有實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濟效力,但其內容各不相同.物權人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的介入,僅依自己之意愿,通過自己對標的物的支配行為,就能實現物權所內涵的經濟利益,故物權的實行效力表現為對物的支配權,即對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債權之實行則“依賴于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定給付”,非經債務人的給付而不能實現其債權的內容,滿足債權人取得財產或獲得勞務的利益,故債權的實行效力表現為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受領權,即債權人依債的內容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并受領該給付的權利。2).物權因其排他性和保護上的絕對性而具有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債權因其平等性、相對性而不具有優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權的排他性是對單個的特殊物權進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質,其意義系指同一標的物上,性質不兩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物權不得同時并成,物權的排他性和保護上的絕對性決定了物權在法律上的優先效力和追擊效力。債權的平等性是說,對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只要已到清償期,對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都有平等的受償權。由債權的相對性所決定,債權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 由債的目的所決定,債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物權,都不具有期限性。11、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12、物權與債權的當事人同為兩人時,債權效力優先,物權次之。物權與債權的當事人為不同的人時,物權效力優先,債權次之。例如:甲將其所有的房屋賣給乙,并交付使用,位辦理過戶登記。現在甲起訴乙要求排除防礙,這是不行的。因為乙享有對甲的合同債權,對其房屋的占有是經甲的意思表示即乙是有權占有。如乙方未付款,甲可以起訴乙要求支付房款或解除買賣合同。這就表面了債權優先。又如:甲將其房屋買給乙,并交付使用,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乙又將其轉賣給丙。因乙未付清房款,甲可以起訴乙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要求丙停止侵害,排除防礙,返還財產。因為甲對房屋享有物權,乙和丙只是占有人。這表面物權優先。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時,不論其占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范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也有債權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該標的物上又有物權存在時,無論物權成立之先后,均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這種情形常發生于一物數賣。例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某項動產出賣于乙,在未交付標的物前,又將該物出賣于丙,并已實際交付標的物,則鼻觀內雖為后買人,但因標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權,其所有權即當然優先于先買者乙享有的債權。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后買者已辦畢所有權登記,基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即使出賣人已將標的物實際交付給先買者,后買者也能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優先于先買者的債權。某特定物雖已為債權給付之內容,如買賣、贈與,使用借貸之標的物,但該物上,如有定限物權存在,無論其物權是否成立在債權發生之前或后,物權均有優先于債權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對物權人請求交付或移轉其物,亦不得請求除去該物上之物權。
2.物權優先于一般債權。 就債務人之物上設有定限物權存在,于受清償或補償時,優先于一般債權。定限物權以對標的物支配內容為標準而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用益物權,當用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用益物權應優先于債權。于擔保物權之情形,當擔保物權與債權并存時,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擔保物權人得申請拍賣擔保物,實行其擔保物權,則無論債務人的財產能否夠清償債務,擔保物權人就拍賣標的物所得價金,均優先于一般債權而受清償。